(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00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汤胜洪,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长江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桂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建芬。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老汇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汤胜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老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2008年7月28日原告和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就曾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原告信托管理的包括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0月27日,原告委托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最炫民族风》等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800元,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2000元、差旅费500元、查档费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音集协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音像出版物《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证明涉案3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公证书(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其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原告,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p#分页标题#e#
证据3、(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号公证书(声明),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同意对原告的授权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
证据4、(2013)宁秦证经内字第13584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证明被告在其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涉案的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
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收据、消费发票、查档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6、工商查档资料,证明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证据7、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音集协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证明原告向被告收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合法有据。
被告百老汇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核,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最炫民族风》(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中收录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1部音乐电视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擦肩而过》(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中收录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2部音乐电视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甲方)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授权: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2、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四条权利管理:1、甲方对乙方所授权的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2、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同意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止。
2013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依据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胜洪的申请,对被告百老汇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了(2013)宁秦证经内字第1358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3年10月27日公证员蒲轶与公证人员张立艳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汤胜洪一同来到昆山市长江中路9号的一处悬挂有“百老汇商务酒店”招牌的场所,汤胜洪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商务5”包间进行消费。汤胜洪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歌曲(内容见歌曲名单),然后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对前述点歌的歌曲的片段依序播放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内容见光盘)。全部消费过程结束后该场所提供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为2000元,汤胜洪使用其携带的摄像机对该场所的外观进行了现场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兹证明与本公证书所附的《歌曲名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复印件、照片、已封存的光盘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歌曲名单》中列有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在内的246首歌曲。#p#分页标题#e#
本案审理中,音集协书面表示就《等爱的玫瑰》、《桂林美》、《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6部MTV音乐电视放弃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部分也不再主张。
经本院依法审核,封存光盘中录有的《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7部被控侵权视频影音画面与音集协获授权的同一歌曲名称的正版音乐电视视频影音画面相比对,其画面内容在相同的播放位置上相同。
另查明: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区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2008年8月1日,音集协发布《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了全国各地区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江苏地区为9.7元/天/终端。
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7日,注册资本3800万元,许可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KTV包厢、公共浴室。
2013年10月18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起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音集协为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另提供公证费收据一张,金额1000元以及工商查档发票一张,金额1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最炫名族风》等27部音乐电视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音集协起诉时向法院提交的唱片《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均有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编码ISRC,出版物彩色外包装及光盘上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并依其署名认定著作权人。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最炫名族风》等27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权利包括其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且音集协享有的上述合同范围内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均在有效授权期内。因此,音集协有权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主体。#p#分页标题#e#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最炫民族风》2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音集协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对于音集协就《等爱的玫瑰》、《桂林美》、《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6部音乐电视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系音集协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营业时间、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4500元。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27部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被告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p#分页标题#e# 审 判 长 徐 琰
代理审判员 徐 华
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鸣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p#分页标题#e#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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