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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0: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208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虎知民初字第00059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玉山路华达工商园综合办公楼6-1号。
  法定代表人彭玉珍,总经理。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兰海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兰海斯公司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盖帝图像公司(GettyImages,Inc.)是全球知名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华盖公司经其授权,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瑞兰海斯公司未经授权即在新浪微博发布的瑞兰海斯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6张品牌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瑞兰海斯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2、瑞兰海斯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35000元;3、瑞兰海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华盖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及(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其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索赔;
  证据2、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4日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540号公证书,证明涉案作品已由华盖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并已署名,瑞兰海斯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华盖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作品;
  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证明华盖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
  被告瑞兰海斯公司未答辩。
  因原告华盖公司所举证据均能提供原件核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2月1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其已指定华盖公司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2013年10月30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华盖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员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进入瑞兰海斯公司的新浪微博,在该微博中发现有六张相应的图片,内容分别为父亲为女儿量体温、刷牙的小孩、吐泡泡糖的女孩、双腿、吸烟的骷髅、检查嘴巴的女孩。进入www.gettyimages.cn网站,分别输入98033177、10146964、91285201、200286928-001、dv385023、57307491的编号,可以搜索出相应的图片,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在图片下方注有如下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经比对,上述图片与瑞兰海斯公司新浪微博中所发现的对应的图片内容相同。#p#分页标题#e#
  另查明,关于本案,华盖公司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华盖公司向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元。2013年8月7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向华盖公司开具了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能否提起本案诉讼;二、瑞兰海斯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华盖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如果实施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本案所涉的六幅图片,体现了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六幅摄影作品公开刊载于华盖公司网站,在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字样的水印,并有相应的版权声明,故在瑞兰海斯公司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盖公司根据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瑞兰海斯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华盖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瑞兰海斯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的难易程度、瑞兰海斯公司使用图片的用途及宣传作用的大小、侵权作品的数量、瑞兰海斯公司的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律师费3000元,虽举证了代理合同,但未能充分证明该笔费用确已发生,对于公证费,因公证费发票日期与实际公证时间有所偏差,发票亦未注明具体公证编号,不能确认该发票金额为涉案公证书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综合案情对于华盖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进行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六张摄影作品;
  二、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苏州瑞兰海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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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蔡泽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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