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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26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09-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哈达街南一段4号,组织机构代码:46207807-2。
  法定代表人:巴图巴雅尔,社长。
  委托代理人:孙虎,男,汉族,系该出版社社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宝海,男,蒙古族,系该出版社版权保护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452119-X。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带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2014号深圳书城中心城,组织机构代码:792587267。
  法定代表人:尹昌龙。
  上诉人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以下简称内蒙古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书城)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十五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28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十五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富昱特公司系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富尔特公司(委托人)授权富昱特公司(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15日,台湾网路资讯中心出具《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中心注册网域名称“www.imagemore.com.tw”,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已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证明,证明其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http://www.imagemore.com.tw)上刊载有涉案图片十五张(图片编号、拍摄时间、发表时间、图片内容以及对应案号详见附表)。以上十五张图片正中有“IMAGEMORE”水印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可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纠。庭审中,富昱特公司提交了上述图片的底片。#p#分页标题#e#
  2012年8月31日,富昱特公司在深圳书城购买由内蒙古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购买价格分别为33.80元、68元。深圳书城向富昱特公司出具了购书小票和发票。《生活窍门一箩筐》于2008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450千字;《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系2010年10月第2版,于2012年1月第10次印刷,字数1080千。
  富昱特公司主张内蒙古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中使用的部分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图片使用处、比对情况详见附表)。
  另查,2011年4月20日,富昱特公司向内蒙古出版社副社长香某某发出一封邮件,称其出版发行的53本书籍中有173张图片(涉案书籍《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使用的图片包括在内)涉嫌侵权,要求协商解决。2013年12月27日,富昱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十五案诉讼。
  又查,富昱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著作权侵权纠纷委托合同,用以证明其每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内蒙古出版社提交了赤峰市某某耗材于2003年3月11日向其出具的发票(载明内蒙古出版社为购买《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支付了920元)、刊载和存储被控侵权图片的《数码图片超市》及第050号光盘,用以主张被控侵权图片有合法来源。
  再查,内蒙古出版社在282号案件中还提交了其图书销售情况统计表、批销业务清单、开发票统计表、退书清单、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深圳出版发行集团在深圳市图书市场代销售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双方的销售往来款以及退货款已经在2010年7月结算完毕。2009年11月之后,深圳市场上不可能还有该书销售。
  以上事实,有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书籍、购书发票、委托合同、涉案图片底片以及十五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十五案中,富昱特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图片底片,该图片属于摄影作品。同时,富尔特公司(IMAGEMORECo.,Ltd.)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图片,且图片标注了IMAGEMORECo.,Ltd.公司标志,附有版权声明,富昱特公司亦持有涉案摄影作品底片。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富尔特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经过公证程序,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十五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十五案诉讼。内蒙古出版社关于富昱特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富昱特公司提交了深圳书城出具的发票,证明其于2012年8月31日在深圳书城购得《生活窍门一箩筐》一书。内蒙古出版社关于2009年11月之后深圳图书市场上没有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出售、富昱特公司早在2009年11月之前已购得此书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p#分页标题#e#
  虽然富昱特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已知悉内蒙古出版社存在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持续存在,2012年8月31日富昱特公司仍在深圳书城购买到涉案侵权书籍,故富昱特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蒙古出版社关于富昱特公司的起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富昱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内蒙古出版社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内蒙古出版社虽然提交了书籍《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光盘及购买发票,但《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未载明出版单位、著作权人、出版日期、书号等信息,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图片在《数码图片超市》、《中华图片库》中在先发表。内蒙古出版社关于涉案书籍使用的图片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内蒙古出版社没有获得涉案摄影作品的合法授权,在其出版发行的书籍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基本一致的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富昱特公司诉求内蒙古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富昱特公司关于内蒙古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富昱特公司因侵权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内蒙古出版社每案向富昱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十五案共计45000元。富昱特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书城具有销售图书的合法资质,向富昱特公司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亦出具了购书发票。尽管书籍内容存在侵权,但其在出版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富昱特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深圳书城在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深圳书城在客观上销售了含有涉案图片的书籍,侵犯了富昱特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富昱特公司主张深圳书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是生活知识类书籍,字数分别达450千字、1080千字,涉案图片在涉案书籍中仅仅占到相当小的比例,销毁整本书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原审法院判令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停止侵权、内蒙古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已经使得富昱特公司获得了有效的权利救济,弥补了富昱特公司的利益损失,故原审法院对富昱特公司要求销毁涉案书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十五案合并判决:一、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昱特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书城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三、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共计3000元,十五案合计45000元;四、驳回原告富昱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内蒙古出版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十五案共计1875(已由原告富昱特公司预交),由被告内蒙古出版社负担。
  上诉人内蒙古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既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也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上诉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著作权诉讼,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完全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十五张底片来源合法,并以此认定该底片就是涉案图片的底片,是缺乏根据的,更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来源于台湾地区的富尔特公司,该底片并没有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程序。一审法院毫无根据的认定该底片就是涉案图片的底片,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更违背法律规定。三、上诉人图书中使用涉案十五幅图片的来源合法。2003年3月11日,上诉人在内蒙古赤峰市某某耗材购买了由某某图片有限公司出品的《数码图片超市》一套,其中《数码图片超市》包括图书一本,CD光盘120片,涉案的图片刊登在该图书的197页至198页中,在第050号CD光盘之中。该事实充分证明上诉人出版发行的图书中使用的图片来源合法,上诉人使用通过正当渠道购买的图书和CD中图片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使用涉案图片的来源不合法,毫无根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结果有失客观公正,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被上诉人富昱特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因此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原件无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底片原件的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上诉人又不能有效反驳,因此被上诉人无须对底片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三、上诉人购买涉案《数码图片超市》图库光碟没有合法来源,属于非法出版物,且没有取得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授权,理应不予支持。另外,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162号案件中,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对上诉人提供的《数码图片超市》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和理由,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富昱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一、内蒙古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十五张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二、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立即对现有侵权书籍《生活窍门一箩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前方经典》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三、内蒙古出版社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每案1万元;四、内蒙古出版社赔偿富昱特公司律师费每案3000元;五、内蒙古出版社、深圳书城承担诉讼费。
  再查,二审审理期间,内蒙古出版社提出,富昱特公司所述的涉案十五张图片网上发布时间前后矛盾,一审开庭时所陈述的涉案图片网上拍摄时间,与二审期间网络上显示的时间不一致。富昱特公司称由于富尔特公司在对其“sc.imagemore.com.tw”的简体中文网站改版时,网络技术员在转移数据时操作错误,导致部分网页上图片的拍摄时间和网络发布日期发生变更,富尔特公司将尽快更正。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片的拍摄日期和网络发表日期以一审提交的2013年11月16日涉案图片网络打印件记载为准。
  本院认为,本十五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富尔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十五案诉讼;二、内蒙古出版社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一、富尔特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十五案诉讼。
  经查,富尔特公司在其注册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展示了涉案十五张图片,即涉案摄影作品,并对该图片进行了版权申明,且富昱特公司在一审期间也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富昱特公司已经证明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虽然内蒙古出版社对底片提出质疑,但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认定富尔特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权利,并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该授权经过公证程序,合法、有效,应认定富昱特公司经有效授权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权利及诉讼资格,是本十五案适格主体,有权提起诉讼。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富昱特公司不是本十五案适格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内蒙古出版社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涉案十五张图片来源于其在“赤峰市某某耗材”购买的《数码图片超市》,不构成侵权。经查,《数码图片超市》上无制作单位名称、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标明的出版单位“某某图片有限公司”亦无登记注册信息,且内蒙古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赤峰市某某耗材”是否为依法成立的主体。本院认为,内蒙古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对书籍的编辑负有严格审查义务。本案中,内蒙古出版社既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数码图片超市》为合法出版物,亦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复制、发行涉案摄影作品已经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内蒙古出版社上诉主张被控侵权图片具有合法来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p#分页标题#e#
  综上,上诉人内蒙古出版社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十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申思 ( 兼)
  书 记 员 史彩云(兼)

  附表:
  序号一审案号图片编号作品
  类型拍摄时间发表时间图片内容侵权作品使用处比对情况128212257036摄影作品2000年6月7日2000年7月7日咖啡、咖啡杯《生活窍门一箩筐》封面、封底折页一致2283A058110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八仙果《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3284A058100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西洋蔘《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4285A058109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人蔘《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对图片进行水平翻转5286A058108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人蔘《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封面、扉页、CIP页、封底一致6287A058094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王不留行《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7288A058089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橄榄《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封面、扉页、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封底一致8289A058085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冬虫夏草《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9290A058077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红枣《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0291A058076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杏仁《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1292A058065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海马《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2293A058056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玉竹《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3294A058038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大小蓟《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4295A058024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莲子《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15296A058017摄影作品2000年5月10日2000年7月20日枸杞《中国家庭自疗神效千方经典》前言页、致读者页(3处)一致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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