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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9 14:1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56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90-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社区永新街5号整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52863。
  法定代表人:童建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
  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古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五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122-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五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
  一、五案作品依次为: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dv617059,标题为Creative;品牌Stockbyte,编号stk99179cor,标题为femalenurseexaminingaoldmaninbed;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为dv617043,标题为ManTrailrunning;品牌为Photodisc,编号为BU009697,标题为Creative;品牌为Iconica,编号为200544534-001,标题为Creative。
  二、五案作品完成及公开发表时间:1995年。
  三、五案作品首次公开地点及方式:展示在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网站上。
  四、华盖公司为作品被许可使用人。
  五、华盖公司获得授权权利的情况:GettyImages,Inc.确认对公证书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且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这些图片展示在GettyImages,Inc.和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Vision、Stockbyte、Photodisc、Iconica。
  六、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期限及区域: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授权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七、古古美美公司侵权具体情况:古古美美公司在其经新浪微博加V认证的名为“古古美美官方微博”上展示涉案图片,且在展示图片的右下角显示“古古美美官方微博”字样;该微博公证保全时的粉丝为29361个,已发微博5630条;微博公告栏显示称,古古美美全球领先的数码配件品牌,HTC配件战略合作伙伴,产品涵盖苹果、三星、HTC、小米数码配件。
  八、古古美美公司侵犯华盖公司对作品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
  九、华盖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实际直接损失;华盖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同类型图片许可使用费标准:2009年5-6月,华盖公司分别与某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分别为人民币10,000元及11,520元。
  十、古古美美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证明;另查,古古美美公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周边)产品、数码(周边)产品、塑料、手袋、箱包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等。#p#分页标题#e#
  十一、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为本五案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古古美美公司对其官方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华盖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权属性质及现有证据证明力三方面存在异议,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摄影图片,并作了版权申明,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古古美美公司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古古美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或华盖公司的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微博、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古古美美公司侵权遭受损失及古古美美公司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古古美美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古古美美公司赔偿华盖公司每案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华盖公司要求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古古美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盖公司对编号为dv617059、stk99179cor、dv617043、BU009697、200544534-001图片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其官方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古古美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每案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古古美美公司负担。
  古古美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华盖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清。一审法院仅凭一份经过公证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认定原告为适格的原告,是缺乏依据的。二、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认定不请。一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是缺乏依据的。本案中,华盖公司仅提供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明显缺乏证明力。首先,如上文第一点第一条所述,该授权公证书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其次,根据该公证书记载,华盖公司的权利是依据于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产生的,该协议华盖公司并未提供。再次,根据公证书记载,华盖公司对附件A所列之品牌的所有图片有展示、销售权,其著作权并不完整,且公证书中并未对附件A的图片进行列明,华盖公司也未提供该作品的摄影师将相关著作权权利授予给华盖公司的相关证明。因此,无法判定本案涉案图片系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最后,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请求法院要求被上诉人对公证书中所列不明的内容进行补全,被上诉人庭后未提交任何材料。三、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对本案关键证据(公证书中所列光盘附件)未予以质证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
  华盖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p#分页标题#e#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20日,JohnJ.LaphamⅢ(现任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出具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JohnJ.LaphamⅢ依据GettyImages,Inc.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代表GettyImages,Inc.特此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www.gettyimam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JohnJ.LaphamⅢ确认华盖公司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的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m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证明上美国华盛顿州政府的印章和州务卿SAMREED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领事刘颖认证属实。(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
  另查,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上诉人确认了公证的光盘里有显示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官方微博有涉案图片,图片的右小角均有显示“古古美美公司官方微博”字样。上诉人在二审调查中确认,其对其微博使用的图片与被上诉人涉案摄影作品的比对并无异议,但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其微博使用的图片来源于GettyImages,Inc.。
  又查,被上诉人华盖公司原审诉请法院判令上诉人古古美美公司:一、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每案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三、承担每案诉讼费用。
  原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五案系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涉案图片系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依据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是唯一在我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品牌均属附件A所列出的品牌,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上诉人关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利,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关于侵权证据公证书中所附光盘未经质证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上诉人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被上诉人的享有著作权利的摄影作品,侵犯了被上诉人享有的作品复制权,上诉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p#分页标题#e#
  综上,古古美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被上诉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史彩云(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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