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秦麒为与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号
原告:秦麒。委托代理人:何兴元,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吕妍、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秦麒为与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农华轩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 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麒的委托代理人何兴元,淘宝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吕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农华轩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 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秦麒诉称:秦麒于2013年10月发现中农华轩公司在淘宝公司 运营的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产品 涉嫌侵犯秦麒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230355364.3),秦 麒委托黄玲于2013年11月29日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中农华轩公 司在淘宝网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产品进行了购买过程的证据 保全,取得了(2013)沪卢证字第3628、3629号公证书。经对比 ,秦麒认为上述公证书保全的产品侵犯了秦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秦麒于2013年12月31日寄送要求停止侵权的律师函给淘宝公司 ,淘宝公司拒不回应也不删除侵权链接。秦麒于2013年11月19日 通过阿里旺旺与中农华轩公司的客服就侵权事实进行了沟通,但 中农华轩公司对秦麒指出的侵权行为不予回应。故诉至法院,请 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淘宝网店铺上的所有侵 权产品宣传页面;2、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3、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并承担秦麒所产生的诉讼合理开支10000元。
秦麒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ZL201230355364.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秦麒拥有涉案 专利权。
2.年费缴纳收据,证明涉案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3.(2013)沪卢证字第3628号公证书;
4.(2013)沪卢证字第3629号公证书及实物。
证据3-4证明两被告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5.公证费收据;
6.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单及发票。证据5-6证明秦麒维权的合理支出。
7.律师函及邮递回执,证明秦麒已向淘宝公司主张权利,但 淘宝公司不予理睬。
8.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证明秦麒已就侵权事实与中农华轩公 司初步沟通,中农华轩公司置之不理。
中农华轩公司书面答辩称: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蔬菜仿藤种 植箱不构成侵权。1、中农华轩公司只是销售商,专利发明人提供 了相应的证书后才销售相应产品,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中农华轩公司下架了涉案产品,并将上述专利发明人的姓名及专利证书 提供给了秦麒。2、涉案产品系根据高锁建申请的ZL201320326213 .4实用新型专利及ZL201330402063.6外观设计专利生产。
中农华轩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ZL201320326213.4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其公告文本;
2.ZL201330402063.6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其公告文本。
证据1- 2证明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系根据上述两专利生产。
淘宝公司辩称:1、淘宝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 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淘宝公司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 者,也非涉案商品的销售者,依法不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淘宝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明确,淘宝公司的业务种类为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因此,淘宝公司既不发布商品信息也不销售涉案商品。所有 在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是网店的经营者,而非 淘宝公司。本案中,涉案商品的信息由卖家发布,涉案商品也由 其销售,与淘宝公司无涉。因此,淘宝公司并非秦麒指控的侵权 行为实施者,依法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2、淘 宝公司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卖家作为会员入驻淘宝网络时, 淘宝公司在对其企业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时,会同时提示其 了解《淘宝服务协议》并签署该协议。该服务协议第四条第1项的 C款明确要求会员:“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 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及各类规则的信息 ”。2011年修订的淘宝规则第六十一条也申明,淘宝公司对会员 所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将进 行删除。因此,淘宝公司在会员入驻淘宝时已进行了有关知识产 权事项的提醒,尽到了事前的注意义务。3、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 的注意义务。2014年1月6日,淘宝公司收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淘宝公司删除被告北京中农华轩生态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在淘宝网店上出售的“蔬菜仿藤种植箱”的产品链接。由于 该律师事务所未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专利权人授权证明、涉 案产品非专利产品等证明文件,故淘宝公司要求其提供后再进行 侵权与否的判断。2014年2月19日,秦麒的代理人补充提交了上述 证据,淘宝公司审查后认为,比对外观设计专利及涉案商品,该 商品有可能涉嫌侵权,遂于2014年2月25日删除了商品链接。目前 ,涉店铺内已无涉案商品的信息。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要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实施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行为,即必须有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或者接到权利人有 效通知后未删除侵权信息的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 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但目前秦麒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 明上述事实。综上,秦麒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 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秦麒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淘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淘宝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 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在 《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195号公证书,证明《淘宝规则 》第四十条将出售假冒商品和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行为定为违规 行为,淘宝公司将对会员所发布的侵权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淘 宝公司依法刊载了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 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4.秦麒投诉材料及淘宝公司回复,证明淘宝公司收到秦麒的 投诉及补充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商品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 供者的注意义务。
5.(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2210号公证书,证明淘宝公司收 到起诉状后再次检查了涉案商品信息,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 存在。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中农华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质证 ,放弃质证权利,视为对所有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如下确认
一、关于秦麒提供的证据
1、淘宝公司对证据1- 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关联性无法确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涉案专利的情况及秦麒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 全过程,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2、淘宝公司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 对象有异议,认为淘宝公司收到函件后及时进行了处理。本院经 审查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3、淘宝公司对证据8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系秦麒与中农华轩 公司的对话,淘宝公司无法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仅系聊天记录截屏,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 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中农华轩公司提供的证据,秦麒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两专利的申请日均晚于涉案专利,不能证 明中农华轩公司销售的产品不侵权;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 性无异议,关联性主张由法院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中的 两专利申请日均晚于涉案专利,且其中ZL201320326213.4号专利 为实用新型专利,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 予确认。
三、关于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
1、秦麒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内容系淘宝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围,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秦麒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淘宝公司单方服务协议,且不能以事前尽到提醒义务而回避侵权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淘宝服务协议》内容,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3、秦麒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
4、秦麒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淘宝公司虽然已经 删除涉案商品信息,但淘宝网仍存在侵权商品链接,没有删除链接。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2年7月31日,秦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可移动 组合式种植架”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3月27日,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目前专利有效。该外观设计专利组 合状态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及其组件各视图表现为
该专利简要说明称,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组件2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 无设计要点,故省略;组件3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相 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组件5主视图、后视图、左视 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组件6主视图、 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 用途是可以随意组合移动的植物组合支架。#p#分页标题#e#
秦麒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2013年11月29 日,秦麒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 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系列操作。其中,进入 淘宝网的“开心农场阳台菜园一阳…”,点击“蔬菜仿藤种植箱 长方形塑料创意花盆家庭阳台种菜设备立体种菜盆”,显示“店 铺:阳台种菜阳台菜园一阳”“30天内已售出0件”“成交记录( 0件)”及产品图片等其他相关信息。点击“店铺:阳台种菜阳台 菜园一阳”,显示“掌柜:北京现实版开心农场”等相关信息。 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随后付款购物的过程进行录像,并 将部分页面截屏、复制,显示“订单编号:465961780522543”“ 数量1”“商品总价(元)87.22(快递:0.00)”。上述操作过 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并刻制光盘保存。
秦麒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2013年12月4日 ,秦麒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 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了系列操作。其中,登陆“我的淘宝”显示“已买到的宝贝”信息,点击“订单编号:465961780522543(成交时间:2013-11- 2911:11北京现实版…)”项下“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 :韵达快运”“运单号码:1000272706910”等相关信息。公证员 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于当日在公证书现场监督秦麒的委托代理人对 公证处收到的快递单号为1000272706910的邮包(该邮包由韵达快 运于2013年12月3日送至公证处)的外观及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内 有销售发货单、发票联(其上盖有中农华轩公司发票专用章)及 被控侵权产品,拆封后的物品由公证处封存后交秦麒保管。
秦麒为两次公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
秦麒的委托代理人以上述产品涉嫌侵犯秦麒涉案专利权为由 向淘宝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淘宝公司移除相关产品链接(http ://kaixini.taobao.com/category- 813303341.htmspm=alz10.3.w4010- 3480601554.9.wBpbSN&search=y&catName=%B7%C2%CC%D9%D6%D6%D 6%B2%CF%E4#bd)。 2013年10月26日,淘宝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获准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 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 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5日。 网站名称包括淘宝等;网站域名包括taobao.cn;taobao.com.cn ;taobao.com等。 2014年1月13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 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的 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 中,《淘宝服务协议》就注册与账户、淘宝平台服务、淘宝平台 服务使用规范、特别授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协议终止、隐 私权政策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4年1月22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 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的 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 中,《淘宝规则》对交易、市场管理、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等作 出了明确约定。 2014年1月24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 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的 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 中,点击电脑桌面中的“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 里输入“http://item.taobao.com/item.htmspm=alz10.5.w4 002- 3485878009.56.CgH3Ss&id=35031381704”,按回车键后,显示“ 很抱歉,您查看的宝贝不存在,可能已下架或者被转移”。2014 年2月25日,淘宝公司回复秦麒的委托代理人淘宝公司已删除上述 链接。#p#分页标题#e#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表现为
秦麒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被 控侵权产品共存在的六个组件,其中五个组件分别与涉案外观设 计专利组件3- 7的相同,秦麒确认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 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2、被控 侵权产品多了一个过滤网组件,但主张该组件是放在与涉案专利 组件6对应的组件的底面的,外观上不可见,对整体外观没有影响 ;3、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但主 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成涉 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 淘宝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产品组装后整体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区别在于 :1、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与涉案专利组件1、2对应的组件;2、被控侵权产品有过滤网组件,涉案专利没有该组件;3、被控侵权 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6对应的组件俯视图上有十字凹槽,涉案专利 组件6则没有;4、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组件4对应的组件有横 竖条图案,而涉案专利组件4没有,二者外观不同。
另查明,中农华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花卉、塑料制品 ,农业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种植农作物等。淘宝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经 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等。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可移动组合式种植 架”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为有效专利,依法应受国家法 律的保护。秦麒作为专利权人享有诉权。
鉴于中农华轩公司答辩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其销售,故本案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 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 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 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结合秦麒、淘宝公司的庭审比对意见,本院认为,判断外观 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整体综合判 断,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 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进 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缺少了两个组件,将被控 侵权产品各组件组合后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完全不同,虽然秦麒 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仅为一个单体,如果购买多个单体可以组合 成涉案专利立体图的样子”,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在被控侵 权产品缺少从产品外侧观察可视的组件1、2,组成被控侵权产品 外侧壁的组件与涉案专利组件4图案不同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被 控侵权产品整体形状及各组件组合与涉案专利具有明显的不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230355364.3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秦麒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及 合理开支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麒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 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 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p#分页标题#e#
审 判 长 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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