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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02 13:5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82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165号

  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ylerJamesBeach。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钊、刘少彬。
  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慧芬。
  被告:林斌勇。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朝辉。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丽娟。
  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孚公司) 诉被告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韦孚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 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钊、刘少彬,以及被告杭州韦孚公司、林 斌勇的委托代理人卢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孚公司起诉称:韦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0日,其母 公司位于美国底特律,是一家60多年专注于焊接技术及焊枪制造 的专业化公司,专业服务于汽车技术行业。韦孚公司设计与制造 的机器人焊接焊枪、人工焊接焊枪及配件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 ,尤其是在电阻焊设备的设计创新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杭州韦孚 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马国生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李明华为 监事。马国生曾在韦孚公司担任负责人职务,李明华曾在韦孚公 司担任制造部总监职务。杭州韦孚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的实用 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3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 006××××.8,发明人为张学洋。2014年1月15日,该专利权利 人变更为林斌勇。张学洋于2012年1月4日与韦孚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现仍为韦孚公司员工。涉案专利为张学洋在本职工作中做出 的发明创造。当时专利申请事宜由原单位负责人马国生办理。马 国生在未经韦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专利以杭州韦孚 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综上,涉案专利为韦孚公司员工在本职工作 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且涉及韦孚公司主营产品,请求判令:将专 利号为ZL20132006××××.8,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电阻点焊 的机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韦孚公司所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杭州韦孚公司、林斌勇承担。
  被告杭州韦孚公司答辩称:一、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存 在一定关联性。杭州韦孚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国生是韦孚公司董 事之一,同时也是韦孚公司的母公司美国韦孚公司的三个股东之 一。韦孚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和产品质量等原因,一直未能生 产出创新产品,经营困难。在此情况下,2011年底,韦孚公司 法定代表人与马国生商量,希望马国生组建团队加强产品研发和 拓展销售;于是,马国生出资设立了杭州韦孚公司,并和韦孚公 司合并办公。在马国生及杭州韦孚公司的努力下完成了涉案专利 发明,并由杭州韦孚公司出面申请了专利权属登记。对于涉案专 利由杭州韦孚公司研发完成并出面申请专利的事实和过程,韦孚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以及原负责人陈本先始终明知和认可。申请涉 案专利权属登记的费用也由韦孚公司原负责人签字报销支付,申 请公告期间韦孚公司也未曾提出异议。专利登记时的发明人名字仅仅是出于形式。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杭州韦孚公司的物质技术 条件完成,杭州韦孚公司系涉案专利的合法所有权人。二、杭州 韦孚公司与韦孚公司合并办公期间,经营办公场所的所有房屋租 金近百万元均由杭州韦孚公司代为支付,还有上百万元的办公设 备、佣金等费用也是通过杭州韦孚公司帐上列支,张学洋的几个 月工资也是在杭州韦孚公司帐上额外支出,对参加专利研发的其 他团队人员杭州韦孚公司也额外给予过物质奖励。杭州韦孚公司 对韦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双 方不存在纠纷的情况下,杭州韦孚公司也一直许可韦孚公司使用 涉案专利。三、韦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其财产继承人对 杭州韦孚公司及原控制人马国生百般刁难。杭州韦孚公司迫不得 已依法将涉案专利转让给第三方,并依法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 四、韦孚公司的母公司仅仅设立了韦孚公司,根本没有开展过其 他任何业务,也不拥有涉案专利产品的任何技术。涉案专利已依 法转让,合法的转让行为应受法律保护。综上,韦孚公司的诉讼 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驳回韦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p#分页标题#e#
  被告林斌勇答辩称:一、林斌勇系依法从涉案专利所有人处 受让涉案专利所有权,依法完成了权属变更登记。二、林斌勇通过转让取得涉案专利的行为合法有效,而且转让公告期未有任何 第三人提出异议,也不存在权利转让无效的其他的情况。三、林斌勇系涉案专利合法所有人。综上,请求判令:驳回韦孚公司的 诉讼请求。
  原告韦孚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信息,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基本情况 。
  2、杭州韦孚公司工商档案基本信息,用以证明:杭州韦孚公 司的主体资格。
  3、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
  5、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税收完税证明。
  7、工资单。
  8、韦孚公司产品宣传手册原件。
  证据3至证据8,用以证明: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第二组证据:
  1、2013年度工资发放清单,用以证明:发明人与韦孚公司存 在劳动关系。
  2、发明人入职简历,用以证明:发明人入职前工作履行。
  3、专利研发立项书。
  4、专利研发过程。
  5、专利研发图纸以及BOM表。
  6、总监岗位工作内容。
  7、出差申请单。
  8、工作联络通知单。
  9、送货回签单。
  证据3至证据9用以证明: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韦孚公司还提供了证人张学洋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对韦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杭州韦孚公司质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林斌勇目前是涉案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对证据2的真实性以及证明 内容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证明原、被告公司是关联企业。 对证据3、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 明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发明人实际上是为原、被告两个公司服 务,研发涉案专利时发明人是为杭州韦孚公司服务。对证据5、证 据6没有异议,但认为张学洋2013年5月至8月的工资是杭州韦孚公 司承担,杭州韦孚公司在研发完成后给予发明人特别奖励。对证 据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其内容均为虚假。对此,本院经审查认 为:因杭州韦孚公司对证据1至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些证 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些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8,因系韦 孚公司单方出具,且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      第二组证据:对证据1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 证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关联性有 异议。对证据3,认为是韦孚公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与关联性均 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是韦孚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 5中图纸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BOM表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韦 孚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6至证据8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对此,本院经审查 认为:杭州韦孚公司对证据2至证据8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成立,对 证据9关于证明目的的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些证据不予采信。因 杭州韦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及该证据证明的发明人与韦孚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张学洋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杭州韦孚公司质证认为:张 学洋目前还是韦孚公司的职工,故对其证言是否是其本人真实意 思表示有异议。对此,本院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确定是否将张学 洋的证人证言做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被告杭州韦孚公司、林斌勇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 证据:
  1、工商信息调查、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 ,用以证明: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一直在合并办公,房屋租 赁合同由杭州韦孚公司对外签订;杭州韦孚公司原股东和法定代 表人马国生同时为韦孚公司的董事;杭州韦孚公司的公章、合同 章等印章一直处于韦孚公司保管之下,韦孚公司对外销售和租赁 房屋是以杭州韦孚公司的名义;购买设备等款项支出;原、被告 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系紧密。#p#分页标题#e#
  2、收条、工资发放凭证,用以证明:杭州韦孚公司对于参与 发明专利员工发放的额外奖金。
  3、涉案专利BOM表以及工程图纸,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是杭 州韦孚公司发明,杭州韦孚公司为涉案专利所有权人。
  对杭州韦孚公司、林斌勇提供的上述证据,韦孚公司质证如 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马国生 不是韦孚公司的董事,仅是美国公司委托马国生来管理而已,公章等应当由马国生管理。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和本案无关 。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图纸上没有设计人和设计日期, BOM表的命名规则也不符合正常规范。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 韦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证据3,因韦孚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杭州韦孚公司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 事实:
  专利号为ZL20132006××××.8,名称为“一种用于电阻点 焊的机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2月5日,该专 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发明人为张学洋。该专利的 原权利人为杭州韦孚公司。2014年1月20日,该专利权利人变更为 林斌勇。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5年2月4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1载 明:一种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焊钳本体  (1)、与所述焊钳本体(1)连接的一体式伺服(2)及与所述焊 钳本体(1)连接的变压器(3),所述焊钳本体(1)、一体式伺 服(2)及变压器(3)设置为机载一体式结构。该专利摘要载明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具有重量轻、易装 卸、耗能低、重复精度高、易维护的特点。
  张学洋于2012年1月4日与韦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任该公 司研发部经理。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张学洋2012年1月 至2013年4月的工资及社保费分别由韦孚公司发放、缴纳;2013年 5月至8月社保费由杭州韦孚公司缴纳;2013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及 社保费分别由韦孚公司发放、缴纳。
  韦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0日,系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 55.9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焊装生产设备、焊接机器人、汽 车模具及零部件等;销售自产产品;服务:汽车模具及零部件、 非金属制品模具、自动化配件的设计。韦孚公司庭审中陈述:该 公司平时由陈本先管理;陈本先知晓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为杭 州韦孚公司,但是陈本先是被马国生管理。
  杭州韦孚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系马国生投资注册的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成立之时,马国生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李明华为监事;2012年9月27日,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慧芬。2013年3月22日,该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为300万元,股东变更为马树生、马国生,分别占该公司股 份的10%、9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 果转让、机器人焊接枪自动化控制技术、机电一体智能化产品: 配发、零售等。
  在韦孚公司诉杭州韦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杭州市滨江区人 民法院(2013)杭滨商外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马国生系 韦孚公司的董事。杭州韦孚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马 国生将合同专用章和银行账户交由韦孚公司管理。
  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12 号2号楼一层的经营场地系由杭州韦孚公司租赁。
  林斌勇在庭审中陈述,因马国生曾经欠其12万元款项,故把 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专利再加3万元抵给林斌勇。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申请时,马国生既为韦孚公司的 董事,也是杭州韦孚公司执行董事、股东;涉案专利发明人张学 洋虽与韦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2013年5月至8月社保费却 由杭州韦孚公司缴纳;韦孚公司和杭州韦孚公司的经营场地均由 杭州韦孚公司租赁;杭州韦孚公司成立后,其合同专用章和银行 账户交由韦孚公司管理;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韦孚公司与杭州韦 孚公司之间存在着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其次,韦孚公司的管理 者陈本先知晓申请涉案专利系以杭州韦孚公司为权利人,且涉案 专利自2013年2月5日申请日至2013年10月23日授权日期间,韦孚公司并未对杭州韦孚公司为该专利的权利人提出异议。再次,虽 然韦孚公司称马国生是其美方全资控股公司指派对公司进行管理 、陈本先也是被马国生管理,但却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与 证人张学洋关于马国生“大概一个月过来两次左右”证言相悖。据此,本院认定在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 关系、杭州韦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银行账户均由韦孚公司控制 以及韦孚公司的管理者知晓涉案专利系以杭州韦孚公司为权利人 申请的情况下,韦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涉案专利 系马国生未经其同意、私自以杭州韦孚公司名义提出申请的诉讼 主张;故韦孚公司以此为由要求确认权属已转移至林斌勇名下的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归其所有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 对此不予支持;林斌勇从权利人杭州韦孚公司处受让取得涉案实 用新型专利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韦孚公司对林斌勇提出的相关 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p#分页标题#e#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 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 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审 判 长   李 奕
  代理审判员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廖 静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灿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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