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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学双重视角下对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5-06-04 09: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608
  【摘要】长期以来,在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法律的理论,规定与新闻界的实践事实不相适应。法学界将新闻报道分为时事新闻与其他新闻作品。并基于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和保护公众知悉权,维护新闻自由的两个理由,将时事新闻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但从新闻学的视角分析,即使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因报道者的不同也都打上作者个人的烙印,并且大部分新闻与公共利益其实并无关联。除此之外,媒体的产业化和新闻来源的有偿化是保护新闻报道著作权的现实基础。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现有的一些法规也为未来进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关键词】著作权;新闻报道;法学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争议焦点。2014 年 1月 22 日,《东方早报》发表的犀利评论《新闻作品屡遭网络侵权,法律当有作为》又让讨论进入了一个高潮。
  一、法学界关于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观点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1]所以,法学界的普遍观点是将新闻报道区分为时事新闻和其他新闻作品两大类,其中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什么是时事新闻呢?法学界普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2]但是因为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单纯事实消息,这一定义仍然没有明确界定时事新闻的范围。刘春田这样解释:“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全部都由信息(或‘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事实)组成的新闻。”[3]梁慧星则认为,“时事新闻是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最近国内外大事如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道”。[4]后者对时事新闻的解释要比前者界定的范围要广得多。
  也有少数法学家提出了新的体系,比如曹新明建议将排除对象限定于“单纯事实报道的文字消息”,而将图片新闻、视频新闻等作出立法保留,即“除文字消息之外的其他新闻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可以获得著作权”,这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相一致的。[5]
  二、双重视角下的新思考
  (一)新闻报道有独创性
  从法理上看,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该法保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第一,作品的独创性是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第二,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社会重大事项的知悉权,如果给予时事新闻版权保护,可能会妨碍新闻自由,损害公众利益。
  试着从新闻学的角度试着驳斥这两个理由会怎样?
  首先,“‘时事新闻’实际上是法学界创造出来的概念,不仅在教科书上很难找到,在报刊上也很难发现。”[6]新闻学上将新闻报道分为(1)消息,可分为动态新闻(或称动态消息)及综合新闻。(2)深度报道,可分为解释性报道及述评新闻。(3)通讯,分为一般纪实性通讯、新闻故事、访问记等。(4)新闻特写。[7]后面 3 类都是客观事实与作者个人观点结合的产物,凝结着作者的独立的构思和创意,对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已逐渐成为共识,只有第一类中的动态新闻最容易引起争议。
  动态新闻是以迅速简洁地报道新近发生的事件、反映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新动态为基本特征,动态新闻中的“简讯”则仅用一两句话交代新闻事件的概况,一般不交待事情的发生过程和背景情况[8]很多人都把动态新闻,简讯等同于“单纯事实消息”,认为其是对新闻事实进行简单描摹或再现,不具有独创性。
  这种看法其实也是很片面的,确定新闻主题、选择新闻材料、决定新闻角度、安排新闻结构等环节都与新闻记者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生活阅历等息息相关,都考验着作者的功力。举个新闻史上很经典的例子,肯尼迪遇刺时,后面的车上坐着很多记者,它们都第一时间作出报道,但经过时间的大浪淘沙,最终只留下一篇:#p#分页标题#e#
  主题:肯尼迪遇刺丧命;
  副题:约翰逊继任美国总统。
  肯尼迪总统今天在这里遭到刺客枪击身亡。
  总统与夫人同乘一辆车中,刺客开 3 枪,命中总统头部。
  总统被紧急送往医院,并经输血,但不久身死。
  官方消息称,总统下午 1 点逝世。
  副总统约翰逊将继任总统。
  这篇消息将“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这一人们最关心的事实放在了最前面,开门见山,抓人眼球。然后才开始说明遇袭的过程和继任总统等具体细节,信息重要度依次递减,现在很多大学的新闻学院都将它作为倒金字塔结构消息的写作范本。
  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并非专利法上要求的“首创性”,而是种原创性,只要满足独立创作的意愿、独立创作的行为、独立创作的成果三点即可成立,这一标准非常之低,甚至是“甚至一丁点足够,绝大多数作品很容易达到此标准,只要它们有些创造性的火花,无论多么初级、多么肤浅、多么明显”。[9]所以全盘否认这些单纯事实消息的独创性显然是不合理的。再单纯的事实也是时间,地点等一系列要素的集合,不同的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要素进行取舍、排序,然后拟题,配图,再加上编辑的润色和编排,即便是“单纯事实”的消息也经过了大量的人工裁剪。
  (二)新闻自由与版权保护
  “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悉权”,这个理由也不够充分。一些人言之凿凿,不将时事新闻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是为了保护最基本的人权--公众知悉权。其内在逻辑如下:失去一次欣赏优秀文学作品的机会和社会利益关系不大。但对于新闻产品,不发表它就是对信息的屏蔽和对新闻自由的扼杀,它的公共服务性质决定了任何人都没有垄断的权利。
  的确,新闻产品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达到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的和谐,对其的保护应当与文学、艺术作品有所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将其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外。
  如果以新闻报道的内容为分类根据,新闻报道可分为简明新闻,动态新闻,综合新闻,述评新闻,事件新闻,非事件新闻,人物新闻,会议新闻,社会新闻,批评性新闻几类。[10]
  以最严格的标准来看,其中最大可能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也不过就是会议新闻,可能会包含“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11]。最无关紧要的是社会新闻,非事件新闻,人物新闻和述评新闻。批评性新闻因为揭露丑恶,也非常重要。剩余的简明新闻,动态新闻,事件新闻就处于“两河交界之处”,总之都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而不能一竿子打死。更重要的一点是,大量的机构和个人从业者,以及丰富的新闻产品资源是新闻自由存在的前提,如果继续忽视对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法治软弱,则原创必死,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必死。”[12]
  三、新闻报道的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基础
  (一)法律基础
  首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标准》第六条第二款作出了“尊重同行和其他劳动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13]的规定。这是新闻界的自律规范,但也起到了一定的间接的保护作用。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14]根据此规定,即使是时事新闻,其源媒体也享有一定人身权利,其他人在转载和摘编时须注明出处,这实质上是将时事新闻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围。
  最后,《关于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是关于在互联网传媒环境中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规定。以十一条为例“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15],规定中并没有对时事新闻进行排除。#p#分页标题#e#
  (二)实践基础
  在我国,新闻媒体作为“耳目喉舌”更多的是体现公共服务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传媒业逐渐成为一个市场化的产业链,其产业化不断加深,根据《2014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2013 年中国传媒产业总体规模达 8902.4 亿元,同比增长 16.2%??初步预计,2014 年中国传媒产业规模将超 1 万亿元人民币??文化传媒产业整体规模超过 5 万亿元,GDP 占比达到 5%” [16]
  另外,随着竞争的加剧,无偿使用信息来源这一惯例已经被打破。各家媒体为了追求独家新闻,都广泛使用“提供新闻线索有奖”等形式,大力发展自己的线人,在一些重大事件的采访过程中,金钱甚至已成为打通采访渠道的杀手锏。这不难理解,有些新闻信息,比如矿难之类是记者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如果其他媒体也可以无偿使用,这对记者和他所在的或对其提供帮助的媒体显然是不公平的。
  注 释:
  [1]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第六条第 1 款:“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刘春田. 著作权法讲话[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1:66.
  [4]梁慧星. 新闻著作权[J]. 法学研究, 1995(2).
  [5]曹新明.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J]. 法商研究, 2012(4).
  [6]荣肖磊, 张军民. 时事新闻著作权问题之浅见[J]. 采·写·编,2007(3).
  [7]周胜林, 尹德刚, 梅懿. 当代新闻写作[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7-29.
  [8]周胜林, 尹德刚, 梅懿. 当代新闻写作[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27.
  [9]郑成思, 孟祥娟. 版权侵权认定[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149.
  [10]周胜林, 尹德刚, 梅懿. 当代新闻写作[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120-152.
  [11]见注释ī.
  [12]王涌. 让原创不死[N]. <新世纪>周刊, 2014(4).
  [13]本<准则>于 1991 年由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通过,1997 年第二次修订.
  [14]2002年通过,法释[2002]31 号.
  [15] 2000年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
  [16]中国高校社会人文科学信息网,http://www.sinoss.net/2014/0424/49957.html.
  ☆作者简介:金楚琪(1993.8-),女,江苏宿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作者:金楚琪,来源: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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