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发生工伤事故谁承担?
例:某公司项目部与职工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费用包干。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乙负责。合同签订后,乙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甲经人介绍到乙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乙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甲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甲的左手砸伤。乙立即送甲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甲住院期间的已由乙全部承担。后经法医鉴定,甲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乙是承包人,招收甲在其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乙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工程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乙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乙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甲发生安全事故。虽然甲在施工中也有过失,但其并非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乙应负的民事责任。某#p#分页标题#e#公司作为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工程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乙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乙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5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工程公司对原告刘某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找法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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