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口头约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例:某大学雇用甲做木工。校方与甲口头约定让其从事门窗、桌椅的修理和其他木工活,每月600元。此后甲即按校方的要求按时上下班,从事校方分配的工作,按月领取约定的工资。甲在上班途中被乙骑摩托车撞成重伤,交警虽认定乙负全责,但乙家境贫寒无力承担赔偿费。此时校方又以甲不能从事原约定的工作为由,在向其支付了一笔慰问金后,停发了其工资,由此致甲的治疗和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甲按律师的指点,在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校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校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其上班途中被撞伤应认定为工伤,校方应为其补发工资、报销医疗费、落实其他工伤待遇。校方以并未与甲订立劳动合同,双方间只存在劳务关系为由抗辩,拒绝满足甲的要求。
甲受校方雇佣之日起,其遵守校方的纪律按时上下班的事实,其在从事修理门窗、桌椅这一特定的工作以外,还从事校方临时交办的其他不特定的临杂木工活的事实,其按月在校方领取定额工资达一年之久的事实,无一例外地表明其与校方已建立了较稳定、较紧密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基于这一关系事实上的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木工在上班途中遭车祸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王木工向校方提出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找法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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