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被起诉
例:王某于2012年5月入职礼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王某从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公司所拥有的文件(公司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私自存储在自己的设备中。经交涉,王某签署同意函,承认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并承诺允许公司指定的人员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此后,公司曾数次派员联系王某,但王某拒绝履行同意函约定的事项。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致信公司宣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13年7月,礼来公司以王某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诉至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王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从公司#p#分页标题#e#处盗取的21个商业秘密文件。为此,王某向法院提供了涉案21个商业秘密文件的名称及内容、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并就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金。
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王某获取并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文件,由于王某未履行允许检查和删除上述文件的承诺,致使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被披露、使用或者外泄的危险,可能对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符合行为保全的条件。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礼来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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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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