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例:陈某是某公司配色师,邱某从事文员工作,2006年8月18日,二人以家庭问题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同月31日,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了其二人的辞职申请。不久,二人成立一家塑染有限公司经营塑料、染色行业,且利用在原公司处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用低价拉走原公司的客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配色师,陈某具有配色的业务技能,其使用这种技能并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其直接使用原公司的配方,经比对其使用的配方有5份与原公司的配方完全相同,则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对陈某不构成侵权的辩称不予采纳。邱某辩称其从事文员工作,接触不到原告的商业秘密,但是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作为开单、验收、核价人员能够接触到原告的配方,故对其辩称也不予认定。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记录商品价格会构成泄漏商业秘密吗?
- 上一篇:离职员工带走并使用商业秘密被起诉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