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内部之间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例:甲乙签订装修协议,约定甲为乙的厂房进行室内装修。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后乙向甲出具了欠条。后甲多次催要,乙也未还,甲起诉。乙辩称,厂房是和其他人合伙共有的投资,他只是牵头,欠条虽然是他写的,但甲知道是合伙办厂,应该属于合伙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甲应该向全体合伙人主张。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即便是合伙人之间就合伙期间的对外债务的承担存在约定,该约定也仅在合伙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债权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另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甲作为合伙人之一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合伙终结后出具的欠条是否属于退伙结算依据
- 上一篇:合伙人进行担保是否有效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