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结后出具的欠条是否属于退伙结算依据
例:甲乙是朋友,合伙办厂(无书面合伙协议)。乙向甲出具欠条。还了一部分之后,余款为按时偿还。甲向法院起诉,乙辩称自己与甲不是一般朋友是情人,该欠条是分手费,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与乙合伙办厂的事实,乙出具的欠条是被胁迫的。甲认可一部分还款的事实,并提交了关键性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31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实现,订立书面协议。甲乙之间无书面协议,但实际形成了合伙关系,相互都有出资,都参与了经营也分配了利益。所以应当认定为合伙。根据《民通意见》第55条的规定,乙向甲出具的欠条认定为乙应支付给甲的退伙款。提醒:与人合伙要认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这样合伙才能长久,有了协议就有了保障,双方才能有信任,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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