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失效许可证能否作为排除妨碍依据
例:2006年5月,甲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房。所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载明:东、西、北至猪栏滴水,南至厕所;有效期从2006年年5月13日至2008年5月12日。2008年4月15日,甲砌墙时,乙以该地系其太公名下的为由进行阻止,并拆毁了部分墙体。甲遂于2008年4月25日诉至法院。
对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的许可,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人民法院无权独立对此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说,并无使用人因受他人阻挠行使使用权,从而可以延期的例外规定。甲能否在指定期限建造,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长或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时间已过,表明甲来意请求的基础丧失、条件不复存在,法院同样失去了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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