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土地承包关系,请求应予驳回
例:甲将0.3亩土地出租给乙使用,后被政府征用,属于征地范围。政府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每亩土地补偿12万元,且已经将征地补偿款拨到甲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居委会负责发放。居委会作出并张贴《征地补偿费发放公示》,内容为:雨润项目A1地块征地补偿涉及三组共约36余亩,补偿标准每亩12万元。三组涉及极少数有疑议被征户,待核查清楚后再公示。另附征地补偿表。甲索要补偿款,居委会以甲属于有疑议的被征户为由,暂未向甲发放补偿款。据此,甲以乙和居委会恶意串通将其征地补偿款据为己有为由,将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居委会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
甲应当就其“承包”土地的事实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能够充分证明其承包土地的证据应当是《土地承包合同》或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其他材料。但甲没有能够提供出上述任何一种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中,无论是其与乙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其所称证明获得政府给其发放土地补贴款的《邮政储蓄存折》,都无法证明其“承包”土地这一事实。恰恰相反,居委会从街道办事处借取并向法庭提交的1994年《农业承包人员变动清册》(按户承包)是能够证明甲所在第六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的最原始、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该《清册》为六组的组长负责编写,记载了六组全部承包农户的名单,但并无甲的名字。此后六组也没有再进行过土地承包的调整。因此,结合甲和居委会双方的举证,法庭应当据此认定甲诉称其承包土地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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