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基本案情: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本案件经查明正是由于厂家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本案件经查明正是由于厂家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存在制动上的重大缺陷,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基本的安全性,导致车辆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 下一篇:对提高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运行效率的思考
- 上一篇:江浙沪非遗传统戏剧类展演在建湖举行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