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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5-06-10 15:1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534
  [摘 要]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农业科学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作物优良品种对促进农业生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作物育种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中最活跃的因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竞争在国际农业竞争中已逐步取代农产品竞争,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新焦点。文章全面分析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历程,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复杂的发展格局: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协定下的UPOV保护模式,但个别发达国家也主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商业育种者利益的弱化,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正在积极寻求一个更适合于本国农业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典型的如印度、非洲统一组织以及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并对该保护格局进行了相关博弈分析,从而提出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保护; TRIPS协议; UPOV
  一、引言
  植物新品种保护(Plant Variety Protection,简称PVP)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是WTO5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6(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①。随着农业科学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作物优良品种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PVP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成为各国保障农业安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美国孟山都公司的“大豆基因事件”③,以及日本2002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2004年《种苗法修正案》的正式实施,表明国际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场激烈的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战役已经打响。
  基于世界各个国家经济水平、科技水平发展悬殊,以及各个国家利益诉求不同,与农业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旨在保护农业育种者利益以促进植物育种创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呈现出复杂的发展格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UPOV(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模式;但个别发达国家也主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商业育种者利益的弱化,如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最早的英国2002年发表了《知识产权报告》在立法建议方面显示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商业育种者利益弱化的趋势;另外,作为发达国家的挪威2005年发表声明,拒绝加入强化育种者利益的UPOV1991文本,也表明了挪威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与此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则正在寻求一个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与农民种植者利益的保护模式,典型的如印度和非洲统一组织以及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面对这种复杂的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我国应当做何选择呢?因此,在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已满的今天,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当前的国际发展趋势,确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以有效构筑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发展阶段
  (一)国内法阶段(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50年代末)
  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一直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排除在外。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植物育种对农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植物育种者的贡献愈显突出。如何保护育种者权利以进一步推进植物育种工作的重要性就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欧美等国家便就如何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进行立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以专利形式对植物育种者权利予以保护的国家。1930年5月13日,美国颁布了Townsen-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将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块茎植物除外)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该法规定:“任何发明或者发现并以无性方法繁殖的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芽、变株、变种和新发现的种籽,除块茎繁殖物或未经培育而发现的植物以外,均可依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本条曾经修改)。”[1]而与美国相比,欧洲尊重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始终认为传统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障碍无法克服,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利,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各自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通过授予育种者植物品种权来保护其权利,如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开始探索用其他方式来保护育种者的权利,走上了以专利法之外的特别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道路。荷兰与德国于1942年、1953年先后通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以生产和销售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性权利[2]。这是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即国内法保护阶段。这一阶段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较为缓慢,影响仅限于其国内,且主要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p#分页标题#e#
  (二)国际化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1994年)
  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些国家(如荷兰、德国)对植物育种者提供有限的保护,然而由于各国授权条件不同,甚至对品种的概念也不完全一致,因此不能保证在一国得到保护的新品种在另一国也能得到同样的保护,并由此带来贸易障碍。这些种种困难导致一些欧洲国家走到一起以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正是这些欧洲植物育种发达国家促进了UPOV公约的建立④。1957年法国外交部邀请12个国家和3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FAO)、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E),参加了在法国召开的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本次大会形成了决议,并规定了下次外交大会的时间和需要进一步准备的工作。1957年至1961年期间,经过几轮专家会议,拟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UPOV公约)草案。1961年,第二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在巴黎举行。这次外交大会对公约草案做了相应的修改,最终通过了具有41条内容的公约,并由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全权代表签署了公约。之后,丹麦、瑞士、英国于1962年11月也签署了公约。但按照外交大会决议,公约的生效需由3个国家批准才行。公约于1968年8月10日正式生效,第一个批准公约的国家是英国(1965),第二个国家是荷兰(1967),第三个国家是德国(1968)。公约的生效标志着UPOV这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正式成立,也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际体系开始建立⑤,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此进入了一个国际化(主要为植物育种发达国家间)发展时期。
  (三)全球化阶段(1994年TRIPS协定签署至今)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形成,农业科学技术以及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在国际农业竞争中已逐步取代农产品竞争,成为国际经济竞争的新焦点。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强力推动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体系,制定TRIPS协议对农业领域内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做出相应的规定。协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b)规定:WTO成员应以专利或有效的专门制度(effective sui generis systems),或两种制度结合,给植物新品种提供有效保护[3]。但TRIPS协定对有效的专门制度并没有给予确切的定义,也没有要求缔约方将UPOV公约作为有效的专门制度采用。但大多数工业国家认为UPOV所提供的模式是目前最好的专门制度,而且WTO本身也极力倾向于将UPOV所设计的制度作为TRIPS的所谓有效的专门制度[4],TRIPS协定的形成,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全球化时代。在这一时期,发达国家强力推行的以TRIPS协定为核心、UPOV公约为主要内容的立法模式成为主导模式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强调保护耕作者权利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不同的利益诉求,使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呈现多元发展的趋势。
  三、当前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分析
  (一)发达国家极力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
  1.WTO-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TRIPS协议第27条第(3)款(b)规定WTO成员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
  式:专利制度、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两种方法的结合。目前采用专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匈牙利、新西兰等;以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保护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对有性繁殖作物的品种通过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对无性繁殖(块根、块茎植物除外)和遗传工程方面的品种通过植物专利保护。其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专门立法保护。大多数工业国家认为UPOV所提供的模式是目前最好的专门制度,而且由于WTO本身也极力倾向于将UPOV所设计的制度作为TRIPS的所谓有效的专门制度,因此UPOV模式成为植物育种发达国家力推的非专利立法模式。UPOV公约分为1961年文本(1972年修改)、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1991文本比1978文本更加大了对商业育种者利益的保护,其保护水平接近于专利方式。#p#分页标题#e#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表1 专利制度与专门制度(UPOV1978文本、UPOV1991文本)比较

  2.主要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力推UPOV模式,尤其是保护水平更高的UPOV1991文本
  UPOV联盟现有成员国61个(截至2006年4月3日)。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起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履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履行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有27个,其中发达国家9个,发展中国家18个;履行1991年文本的国家有32个,其中发达国家17个[5]。根据图1曲线A和曲线B可以看出,UPOV联盟1968年正式成立至1983年这15年间,几乎完全由发达国家组成,这说明UPOV联盟首先是由发达国家倡导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从曲线C可以看出,以1994年为转折点,发展中国家在UPOV联盟中的数量骤然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这里推行UPOV模式(尤其是保护水平更高的1991文本)的意图及效果,而TRIPS协议的贸易制裁压力与此是紧密联系的。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图1 UPOV缔约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入情况图

  (二)一些发达国家主张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弱化
  2002年11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公布了5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6(5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6)知识产权报告,该报告第三章5农业与基因资源6(5A-griculture and Genetic Resources6)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示出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弱化和对农民种植者权利的强化倾向:(1)在制度选择上,指出因为专利可能限制农民和研究机构对种子的使用,所以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应当对动植物提供专利保护,反之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不同形式的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单独适用制度(但是拥有或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产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对这一领域提供某些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的话,应当对植物育种和研究领域做出排他性权利的具体例外规定。同时必须审慎研究适用于收割作物的专利权授予范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对专利权做出明确的例外规定,允许农民再利用种子)。认为TRIPS协议还应当允许各国建立适合于本国农业体系的单独适用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规,这些法规应当允许使用受保护的物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育种,规定农民有保留和再次播撒种子的权利,包括非正式的出售和交换。(2)在政府公共投资方面,指出各国应重视加强对农业和国际农业领域的公共研究,增加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并应当确保研究以贫困农民的需要为中心。(3)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呼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加快批准《有关食品和农业的植物基因资源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条约》的步伐,尤其应当执行公约有关对取自受条约保护的基因库的基因材料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各国还应当采取全国性的措施保护农民的权利,包括保护与植物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分享食品和农业领域利用植物基因资源所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就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参与决策的权利,包括保护与植物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分享食品和农业领域利用植物基因资源所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就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参与决策的权利[6]。
  2005年9月,新上任挪威政府正式发表声明拒绝采纳UPOV1991文本,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1991文本的时候,挪威政府此举是一个不寻常的举动[7]。挪威现为UPOV1978文本成员国,挪威的种子企业于前几年私人化,前政府预期种子企业经过时间的调试可以适应市场机制,并经由收取植物品种的权利金弥补其亏损,因此种子业者要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改采用UP-OV1991文本,以提供更好保护。而该项提议最终没有被政府采纳,政府拒绝采纳UPOV1991文本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UPOV1991文本将限制农民留种及繁殖其收获物的自由;二是UP-OV1991文本会增加农民成本,须支付权利金或是由于不能留种自用,每季种植时需重新购买种子。这体现了挪威政府对农民种植者权利的维护,另外,即使是挪威本国支持UPOV1991文本的种苗业者,也建议对农民在法案中加入,以减少农民负担。#p#分页标题#e#
  (二)发展中国家努力寻求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平衡
  面对发达国家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1.印度的保护模式(简称PPVFR模式)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令》(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Act 2000,简称PPVFR)由印度农业部1993年起草,经1997、1999、2000年三次修改,2001年正式生效。该法令对农民和商业育种者都提供平等的保护,除保护商业育种者权益外,还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农民特权,包括保留、使用、交换、销售由保护品种所产生的产品,但不能销售有商标的受保护的种子。另外农民也可对符合DUS测试⑥标准的品种申请保护。该立法还对植物品种的保护范围予以一定限制,凡有害公共健康和设计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任何属和种不予保护;建立利益分享机制,那些认为已授权的品种建立在他们的材料的基础上的人应提出申请,该品种权授权人则要决定补偿他人利益数额,储存在国家遗传基金(National Gene Fund)中给予为此授权品种提供材料的人以相应补偿[8]。
  2.非洲统一组织的保护模式(简称OAU模式)
  为了保护当地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非洲统一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简称
  OAU)制定了关于保护地方社区、农民和培育者的权利以及关于获取生物资源条例的非洲示范法(2000)。非洲示范法将惠益分享确认为地方社区的权利。国家必须保证将任何财务惠益的一定百分比(至少50%)返还给地方社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农业社区。农民的权利在该法案中得到更明确的界定,包括保护与植物、动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权利,从职务、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中共评分享利益的权利,参与植物、动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可持续利用相关事项决策的权利,对农场剩余的种子或繁殖材料、使用、交换和出售的权利,利用商业育种者的品种培育其他品种的权利。示范法既涉及货币惠益,也涉及非货币惠益。另外还将成立一个社区基因基金,把通过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货币惠益再投资到社区之中[9]。示范法还肯定了非货币惠益通过参与研究和开发,回馈所获取的生物资源信息和获取用来研究和开发生物资源的技术对能力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3.联合国粮农组织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6保护模式(简称ITPGR模式)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简称ITPGR),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文件。于2001年11月3日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主要成员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条约明确肯定了耕作者对植物育种的贡献与科研人员在实验室的贡献同样重要,“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作物品质改良不可缺少的原始材料。不论这种改良是耕种者的经验选择、正规的育种实验或是利用现代的生物技术方法实现的,”[10]明确了耕作者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质及其他繁殖材料,参与决策制定,公正公平地分享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等基本权利。但很多发达国家不接受这种公平分享的概念⑦。中国目前正在考虑加入该条约。
  四、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博弈分析
  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绝对优势,其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仍是现今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导模式,但因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从而也出现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其它模式。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要求《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三原则与植物知识产权挂钩的呼声日益高涨⑧,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的非洲统一示范法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正是发展中国家努力维护自身利益的有益探索,国际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博弈也由此悄然拉开。#p#分页标题#e#
  (一)博弈主体及博弈类型
  根据博弈理论,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on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on
  game)。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是非合作博弈[1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存在以下三组博弈:A,实行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以WTO-TRIPS协议为核心的UPOV模式成员国,与实行强调农民种植者利益的印度PPVFR模式、OAU模式和FAO-ITPGR模式成员国之间,由于没有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构成非合作博弈;B,但不排除将来在“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等问题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因此也存在一种预期的合作博弈;C,UPOV模式下的成员国间因签订了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从而形成合作博弈。如图1所示。
  (二)主要博弈分析
  在对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主要博弈主体的博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之前,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狩猎0故事[12]:在原始社会,某一天有两个猎人围住了一头鹿,他们各卡住鹿可能逃跑的两个路口中的一个。只要他们齐心协力,鹿就会成为他们的猎物,不过仅凭一个人的力量是无法猎捕到鹿的。如果此时周围跑过一群兔子,两位猎人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去抓兔子一定会有所收获,他会抓住4只兔子。从能够填饱肚子的角度来看,4只兔子可以供一个人吃4天,1只鹿如果被抓住将被两个猎人平分,可供每人吃10天。这就是所谓的“猎鹿困境”(stag hunt game)。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图1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博弈图

   我们引入一种矩阵式的对其博弈的描述方法,见图2。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图2

 

  在这个博弈中,可以得到该博弈有两个纳什(Nash)均衡点,那就是:要么分别打兔子,每人吃饱4天;要么合作,每人吃饱10天。
  我们可以用这个博弈模式来分析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中各成员国的主要博弈情况。我们假定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成员国(假设为猎人A)和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和农民种植者利益的PPVFR模式、OAU模式、FAO-ITPGR模式成员国(假设为猎人B)这两大博弈主体,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里,存在着以下两种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上都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发达国家拥有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的绝对优势,但生物遗传资源相对短缺;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大多没有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来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宝贵的遗传资源。如果双方合作,强大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丰富生物遗传资源的结合将会使双方均获得最大收益,即双方合作能得到“鹿”;如果双方各自仅凭借自己的单独优势,则只能各自获得“兔子”。双方合作与各自单独干都是纳什均衡点,但毋庸置疑,双方合作比单独各自干具有帕累托优势的含义。然而,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TRIPS/UPOV模式成员国和PPVFR模式、OAU模式、FAO-ITPGR模式成员国这两大博弈主体在考虑是否合作时,不仅关心合作的“绝对收益”,更关心合作的“相对收益”。因此,即使合作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一方仍会#p#分页标题#e#
  企图降低对方所得。这样,在A组博弈中尽管双方合作(10,10)与双方各自单独干(4,4)同是纳什(Nash)均衡点。而且双方合作(10,10)比双方各自单独干(4,4)更具有帕累托优势,但双方都担心对方不信任自己,从而自己也不信任对方。
  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凭借此绝对优势其很有可能不仅仅获得4只/兔子0而很有可能会获得5只或6只“兔子”,因而基于此,发达国家所极力推行的TRIPS/UPOV模式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导的PPVFR模式、OAU模式和FAO-ITPGR模式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比较小,而选择不合作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科技水平的落后,其在一定时期内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知识产品的输入为主,这就意味着越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越对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构成约束,越来越高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会阻碍其本国育种业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能力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宝贵的遗传资源。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等问题上选择合作将是其最优选择。一个偏向于合作另一个偏向于不合作,因此,双方要达成合作还需要更多的理解与沟通,其中相互信任是关键。当然,合作后的博弈策略将会有很多种,但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以在此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以上“猎鹿困境”的讨论,我们的思路实际只停留在考虑整体效率最高这个角度,而没有考虑蛋糕做大之后的分配。如果双方在将来能达成合作,则双方就从A组非合作博弈走向了B组合作博弈(预期的),双方接下来面对的问题将是如何分享合作所带来的剩余。由于合作博弈更强调团体理性,强调的是如何使这种剩余分享符合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和公平(equality)[11];因此如何使“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等与农业植物知识产权挂钩的制度设计符合团体理性将是今后讨论的焦点。而在C组合作博弈中,如何使TRIPS协议和UPOV公约更符合效率、公正与公平,是现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讨论的重点之一。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的非洲统一示范法和联合国粮农组织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6不失为是对TRIPS协议和UPOV公约过分强调商业育种者利益进行矫正的有益探索。
  五、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强化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仍为发达国家所主导,但印度、非洲统一组织、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和挪威政府的举动,表明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一个新动向: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过程中,保护植物育种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农民种植者的权利更不应被忽略和忽视,因为耕作者对植物育种的贡献与科研人员在实验室的贡献同样重要;不可否认UPOV所提供的模式是至今为止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中最成熟的制度,它为各国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由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并不十分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环境和农业发展水平。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UPOV模式进行修改,以使其适合本国的农业发展,而这也是TRIPS协议所允许的。
  我国从1997年开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于1999年4月成为UPOV联盟第39个成员国,履行UPOV1978文本。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单一局面被打破,我国也面临着更多的选择,也将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树立既竞争又合作的理念,加强与各国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p#分页标题#e#
  1.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一方面,要学习发达国家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先进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我国植物基因资源丰富、农业科技研发能力还较低的实际情况,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紧密合作,充分利用WTO谈判平台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
  2.努力提高国内种子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自主研发能力是当务之急。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国际大种子公司将会对我国种业市场形成巨大威胁。从1999年至2006年8月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比例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居民申请比例为96.4%,非居民申请量比例仅为316%⑨。我国非居民申请的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非居民申请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种子市场不开放,限制了外国人在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但随着我国在WTO规则要求下农业的进一步开放,我国的非居民申请量必将增加,这对我国种业市场的发展将产生巨大冲击。从目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种子企业、研究机构根本没有实力与之相抗衡。因此,增强育种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力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3.是否加入UPOV1991文本,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了解我国目前不同作物派生品种的种类、数量、所占的比例等,探讨对派生品种保护将会对我国育种界产生的影响;二要调研UP-OV1991文本对农民特权的限制将会对我国以农业为生计的农民(非发达国家的商业农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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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治国,江雨燕.生活中的博弈[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注释:
  ①粮农组织认为农业领域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包括三个方面:地理标记、农产品的专利保护及植物品种保护,其中植物品种保护尤为重要。
  ②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近25年来,世界粮食产量翻一番,其中75%来自提高单产,而品种的贡献占30%~35%。
  ③美国孟山都公司运用分子生物技术对我国上海野生大豆品种进行检测和分析,根据此研究,于1998年10月1日向美国专利局提交了一项名为/高产大豆及其栽培和检测方法0的专利申请。2000年4月孟山都公司向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指定保护国家提出了64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书。#p#分页标题#e#
  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AIPPI)和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育种者协会(ASSINSEL),为UPOV的建立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协会1952年维也纳会议和1954年布鲁塞尔会议均通过决议,要求成员国平等对待农业、林业等领域的发明创造,像保护工业发明那样给植物新品种以法律保护。
  ⑤UPOV公约分为1961文本(1972年修改)、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UPOV联盟1965~1990年有成员20个,在TRIPS协定签定后至2006年9月,已有成员61个。根据规定,自1999年4月起,所有新加入UPOV的国家均须按1991年文本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国法律。
  ⑥DUS(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12月1日,该公约27个缔约国中,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3个发达国家,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尤其以亚非等发展中国家为主。
  ⑧张宝文副部长在农业部5植物新品种条例6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⑨根据中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的最新数据计算。http:Mwww.cnpvp.cn(作者:邓武红,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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