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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6:2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70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锦。
  委托代理人吴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钢。
  上诉人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聚精英公司”)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助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锦及委托代理人吴强、网聚精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强、被上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王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上海人才网集团原名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钢,核准经营范围为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派遣及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咨询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注册资本8,500万元,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24日,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注册资本为9,100万。
  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系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之一,2013年8月5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并为上海人才网集团全资子公司。
  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互联网网站于2005年1月31日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备案,该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首页网址为www.shanghaitalent.com,域名包括上海人才.中国、上海人才网.中国等2个中文域名和dragonhr.cn、dragonhr.com等30个英文域名,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XXXXXXXX号,网站开设的栏目及其主要内容为招聘、求职、培训、会员服务、留言板等。上海人才网集团利用上述网站,经营人力资源业务。此外,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中可见,2003年1月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申请备案,2005年1月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申请备案。
  2003年8月11日,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亦是当时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钢申请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的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有效期为200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2010年4月21日,上海人才网集团通过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上海人才”标贴于2004年5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于2004年8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名牌交易会的金奖;于2011年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合肥)专利技术成果交易会特别金奖;“上海人才网”标贴于2008年9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的金奖。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闸府函(2009)62号文件明确上海人才网集团是该区发展人才服务产业重点引进的企业,得到了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市、区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支持等。2005年,转引自新华社报道的《文汇报》等媒体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将上海人才网集团简称为“上海人才网”。2010年5月31日上海人才网集团成为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的团体会员。2010年6月9日,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同意上海人才网集团作为开发建设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信息系统的项目实施单位。2010年6月,有关领导在上海人才大厦察看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亲切交谈,了解人才服务业发展情况。中央级及上海市级的多家新闻媒体在报道上述新闻时均将上海人才网集团简称为“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函(2010)41号文件明确“中国上海人才市场”是上海市政府与原人事部共建的七大区域性市场之一,作为“中国上海人才市场”载体的上海人才大厦已成为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的核心地区,上海外服、上海人才网等机构以及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已陆续入驻上海人才大厦,上海市以上海人才大厦为核心建设全国首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上海人才上海人才网服务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2010、2012年度上海名牌。上海人才网集团被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评为“2011-2012年信得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p#分页标题#e#
  二、网聚精英公司于2005年3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吴强,核准经营范围为许可营业项目: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含利用www.dshrc.com...网站发布网络广告);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的登记、推荐服务。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30万元。
  2001年5月23日吴强注册域名dshrc.com,后转让给网聚精英公司。2005年6月15日网聚精英公司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京ICP证050289号,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为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同日,www.dshrc.com网站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热线,2008年1月4日变更为大上海人才网。
  2005年6月21日网聚精英公司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为XXXXXXXXXXXX号,服务范围为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网聚精英公司系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及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
  网聚精英公司于2007年4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大上海人才网”注册为商标,未获核准。
  上海助择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核准经营范围为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注册资本110万元。
  2012年9月19日上海助择公司获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B2-XXXXXXXX,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上海市,服务项目为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2010年12月21日上海助择公司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沪嘉人社XXXXXXXXXX,服务范围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上海助择公司系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2011年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签订《资源市场共享与合作共建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共建伍亿人才网(www.51rc.com)以及伍亿旗下31个省级人才网站,以及旗下17个市级人才网站(以下简称“伍亿站群”);双方共享与伍亿站群相关的英文域名、程序代码、数据库、中文网站名称、商标等资源,所有权归双方共有,并各占50%的所有权;双方以长江为界划分,长江以南的网站的经营权归上海助择公司负责,长江以北的网站经营权归网聚精英公司负责。双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各自承担责任。合作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三、2013年3月15日,上海人才网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以下其通话内容简称“原”)拨打“XXXXXXXXXX”电话(以下其通话内容简称“被”),对通话过程进行了录音、刻录了光盘,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1827号公证书。该电话录音有以下内容“被叫电话自动应答:欢迎致电人才网…”;“被:您好,人才网客服部…;“原:先生您好,请问是人才网吗?被:恩对的,咱们这边是大上海人才网”;“被:恩,我们这边是大上海人才网,就是一个网络招聘的求职的平台,您可以用电脑打开一下咱们大上海人才网看一下”…#p#分页标题#e#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另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18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1、使用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搜索“上海人才网”,搜索结果的首页第一项为“上海招聘.上海人才招聘网.上海招聘信息-大上海人才网”,网址为www.dshrc.com;2、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www.dshrc.com的网站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下方有“伍亿人才网旗下”字样,网站开设的栏目主要有个人登录、热门职位、招聘会、政府招考、校园招聘、就业咨询、用户调查等栏目;网页下方注有“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XXXXXXXXXXXX号北京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员沪嘉人社XXXXXXXXXX号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京ICP备XXXXXXXX京ICP证050289号沪ICP备XXXXXXXX号ICP沪B-XXXXXXXX京公网安备XXXXXXXXXXXXXX号-9字样”;在“资费标准”栏下设有申请VIP会员、申请广告位、申请搜索服务等资费情况说明;在“付款方式”栏下可见户名上海助择公司及吴强的银行、支付宝账号。
  2013年8月27日,上海人才网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71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输入cn.yahoo.com进入中国雅虎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搜索结果的首页第一项(推广)均为“上海人才网,上海找工作不难,网址为www.dshrc.com”;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shrc.com的网站即为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建立、运营的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的网站。在“付款方式”栏下可见户名上海助择公司及吴强的银行、支付宝账号。
  2013年11月4日,上海人才网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88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北京工商局”,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www.hd315.gov.cn,网站名称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首页下方有“网站备案”栏,点击进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平台”页面,右侧有“备案网站查询”栏,点击进入后在“网站域名”搜索栏输入“www.dshrc.com”,回车后可见“网站性质:经营性;网站名称:大上海人才热线;网站所有者名称: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状态:已发证”等信息。
  四、2010年5月,上海人才网集团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案外人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等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人才网”字号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人才网集团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识别标记,系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关键词。由于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长期连续使用含有“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已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经营人才中介服务的集团型公司,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人才网”三字特别是“上海人才网”五字已经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集团与其他企业及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的名称已经特指上海人才网集团这一企业,上海人才网集团对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名称享有知识产权,未经上海人才网集团许可,他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通用名称等为由擅自使用该名称…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获取利益而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这一核心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且该网站名称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名称相同,具有刻意搭上海人才网集团便车、傍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假冒上海人才网集团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恶意,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侵犯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上海地区,“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已经具有特定含义,即特定指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的行为不具有善意且会引起网络用户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不正当竞争。#p#分页标题#e#
  因本案纠纷,上海人才网集团支付公证费9,500元、工商查询费129元、律师费39,000元。
  原审审理中,上海人才网集团为证明其从2004年开始已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资质,提交上海市人事局沪人机构复(2002)071号《关于同意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批复》、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出具的函等证据,并申请案外人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如下:“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后于2013年9月3日更名为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起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营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代理、招聘求职、教育培训等服务。根据原人事局的规定,于2002年2月提交了办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2002年4月经原人事局批复获得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许可。2004年3月29日,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之一成立了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在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双方协商共同运营上海人才网网站,并将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得的人才中介服务资质转由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上海市人事局申请人才服务中介许可,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2004年经原人事局批准,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而后根据原人事局的要求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交由其注销。2007年,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人事局申请追加了人才派遣服务业务。”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认为,上述批复仅是前置审批,证人系上海人才网集团利害关系人,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人才中介服务,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上海人才网集团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资质。
  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为证明其对“大上海人才网”网站进行过大量推广,从搜索引擎收录量、外链数量、网站排名等网络各项技术指数分析,“大上海人才网”网站在业内的影响力远大于“上海人才网”网站,上海人才网集团并未获知名度,其无侵权故意,也无侵权之必要,提交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6097号公证书、显示有“大上海人才网”官网标志的百度查询页面截图、中央电视台采访网聚精英公司光盘、中国互联网交易投资博览会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与报纸及网络公司等广告合作协议、百度新闻搜索结果页截图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宣传投入实物、广告费用等证据。上海人才网集团认为,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提供的网络各项技术指数分析并不具权威性,其宣传及广告投入并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等行为的合法性,且较多广告宣传发生在本次诉讼之后,并不能证明之前已作了大量推广。
  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为证明“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非上海人才网集团一家使用,提交了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截屏、网页截屏等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创办的网站备案名称亦为“上海人才网”,且另有一网站名称为“上海高级人才网”;为证明“大上海人才网”与“上海人才网”两个词组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提交了上海市杨浦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与上海助择公司签订的《媒体资源互换合作协议》及世纪优才网、上海大平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网聚精英公司签订的《媒体资源互换合作协议》等证据。对此上海人才网集团认为,上海高级人才网系政府组织部网站;经原人事局协商且上海人才网集团同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现更名为“上海人才服务网”;相关合作协议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等行为的合法性。#p#分页标题#e#
  原审庭审中,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资源市场共享与合作共建协议》中虽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作了明确约定,“大上海人才网”的经营权及与第三方的纠纷均由上海助择公司承担,但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均为吴强,“大上海人才网”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上海人才网集团主张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实施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在经营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二)使用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上海人才网”文字;(三)在客服热线服务中使用“人才网”称谓。
  一、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人才网集团依法成立,“人才网”是上海人才网集团字号,“上海人才网”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的组合。虽然从字面含义理解,“人才网”一般可理解为主营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网站,“上海人才网”则为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网站,是通用性较强的词汇,但如果上述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和识别性,获得了自身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则其因具备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将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过长期经营,已经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团型公司。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经营规模、各级政府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关注和扶持、媒体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报道等方面都可以印证上海人才网集团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其长期连续使用含有“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并开办“上海人才网”网站,同时,在政府的相关文件、权威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均以“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来称呼上海人才网集团,可以认定“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在上海地区已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集团与其他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即具备了有别于通用网站名称的第二含义。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相关公众亦能知悉“上海人才网”即指上海人才网集团。完整的企业名称以及字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基于其作为营业标识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功能,具有防止混淆的作用,“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重要组成部分,因上海人才网集团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而具备了企业名称的识别作用,故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受相应保护。关于上海人才网集团早期相关经营资质问题,上海人才网集团已进行了相关举证说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未有充分的否定事实证据,故原审法院对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p#分页标题#e#
  当然,将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名称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时,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通用名称,但其前提是该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且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dshrc.com域名于2001年由网聚精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强注册,从其注册的其他若干域名的命名情况来看,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主张该系列域名存在以“地区别名+人才”的拼音首字母命名的规律,其中dshrc即对应大上海人才,具一定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域名与网站名称不能直接等同,即使认可一般情况下域名命名与网站名称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并不表现为精确的一一对应性,在案证据可以显示,2005年6月网聚精英公司首次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www.dshrc.com网站进行备案以及在北京工商局进行网站备案时,网站名称均为“大上海人才热线”,网聚精英公司在dshrc域名拼音对应“大上海人才”的基础上,增加了“热线”作后缀词确定其网站名称,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当时网聚精英公司运营的网站名称即为“大上海人才热线”。但至2008年1月其却将网站名称变更为大上海人才网。从变更时间分析,其使用“大上海人才网”的网站名称晚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及“上海人才网”网站建立时间,在这一时间点上,上海人才网集团及其经营的“上海人才网”在业内已获得相关荣誉,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从变更的后缀词分析,在网络环境下,“网”通常指网站之意,因此“热线”词组的识别度一般应高于“网”这一单词,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抗辩这一变更涉及所有省级系列网站,是一次整体调整,并非仅针对大上海人才热线,但原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网聚精英公司作为业内亦较早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在存在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的上海人才网集团及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且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对变更网站名称理应抱有谨慎的态度,其将后缀词由识别度较高的词组“热线”变更为识别度较低的单词“网”,在整体上更接近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故难以认定其是善意的。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认为其经营“大上海人才网”网站影响力大于上海人才网集团网站,但对此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况且如按其所述,其将自行运营的网站名称变更为更接近于知名度较低的其他网站名称的做法亦是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和常理的。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抗辩“大上海”与“上海”有显著区别,但因经济、历史、民俗等因素,历来有将“上海”称之为“大上海”的方式及习惯,从受众的一般关注习惯来看,两者构成近似,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大上海人才网”与上海人才网集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妨碍上海人才网集团正常的市场交易机会。综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近似的“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互联网网站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将“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搜索结果显示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辩称其设定的关键词为上海人才,雅虎Yahoo搜索引擎采广泛匹配模式,上海人才网集团使用的上述搜索词中均含有上海人才字样,因此在搜索结果中会有网站www.dshrc.com的推广显示,因其认为上海人才网是通用词汇,故其在搜索结果中将www.dshrc.com网站对应的显示词设定为上海人才网是正当的,未侵犯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权利。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未能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系使用“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对上海人才网集团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然而,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设定了“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搜索关键字,但结合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关于广泛匹配搜索功能的说明及上海人才网集团举证,即使相关用户在雅虎Yahoo搜索中使用“上海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字样进行精确搜索时,搜索结果仍均能在首页第一位显示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经营的www.dshrc.com网站,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www.dshrc.com网站实际使用的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的情况下,将显示词人为设定为上海人才网,该词与同业竞争的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这一核心文字相同,且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名称相同,极易引起用户混淆误认,故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具有刻意搭上海人才网集团便车、傍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的主观恶意,侵犯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p#分页标题#e#
  三、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客服热线服务中使用“人才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上海人才网集团认为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客服热线服务中设定的电话自动应答为“欢迎致电人才网”,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人才网”系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字号,经上海人才网集团使用在上海地区已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集团与其他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但将通用性较强的词汇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应有合理界限,有所克制,不得随意扩张。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作为从事人力中介服务的企业,亦经营相关网站,上海人才网集团公证取证的电话虽系从上海地区打入,但客服热线电话是面向全国范围的,其在电话应答中使用“人才网”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纵观本案情形,上海人才网集团主张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人才网”的行为具侵权性,亦是结合了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网站名称及电话中“大上海人才网”的非正当使用,鉴于原审法院已对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大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等行为构成侵权进行了认定,且上海人才网集团未能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仅在客服热线电话的自动应答中单独使用“人才网”即构成恶意,并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进行充分举证,故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上述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海人才网集团请求判令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相符。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由于上海人才网集团因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查明,故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经营规模,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知名度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赔偿数额。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应在其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大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就其使用“大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费用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共同承担;三、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人才网集团经济损失80,000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四、驳回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91元,由上海人才网集团负担2,271元,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共同负担3,9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0元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共同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上海人才网集团是在2006年4月增加了“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经营范围,而其并没有提交2006年之前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2010年之前,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主办的网站名称亦为“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的知名度主要指向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2.上诉人将网站名称由“大上海人才热线”变更为“大上海人才网”不存在恶意,“大上海人才网”无论是百度收入量、PR值、百度指数等均高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上海人才网”,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上海人才网、人才网不是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企业名称,不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4.原审法院审理期限超过六个月,违法法定程序导致判决不公。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p#分页标题#e#
  被上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海人才网集团于2006年4月增加“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经营范围是基于工商部门的要求,之前被上诉人具有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于2010年前确曾共用“上海人才网”的名称,但目前已经达成约定,“上海人才网”特指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故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原审法院《延长审限审批表》显示,该经原审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院认为:第一,上海人才网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首先,“人才网”或者“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字号,虽然直接表明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服务内容,但经过上海人才网集团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显著特征,并且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其次,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经营的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并不影响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开始即将“上海人才网”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持续进行使用,虽然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名称亦曾称为“上海人才网”,但这并不意味着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必然享有“上海人才网”的企业名称权,且本案诉讼发生时,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已经不再使用“上海人才网”的名称。故上海人才网集团针对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同样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公司,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应当知道上海人才网集团在上海地区以“上海人才网”作为企业字号或网站名称从事人才派遣、人才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2008年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对网站进行更名时,在有诸多名称可供选择,进而最大限度的将其与上海人才网集团区别开来的情况下,却没有主动进行避让,而是选择与“上海人才网”近似的“大上海人才网”,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然辩称其网站的百度收入量、PR值等指标高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但本院认为,上述指标的高低受很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无法证明与网站知名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上海人才网集团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企业名称权,主要争议的是企业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而不是网站是否具有知名度。故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此外,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的审理存在程序不公,故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分页标题#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       荣学磊
  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宇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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