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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23 08:4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1120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摘 要 网络的兴起和蓬勃发展在商标权领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而出现的,由于其与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有很大的不同,现行商标法没有办法对相关案件做出准确的判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上的先进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 网络 域名 商标法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现状研究
  网络就像工业革命一样确实改变并继续改变了人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模式。①
  新技术的出现必然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一)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主要原因
  1.商标保护意识淡薄及现有法律的保护失灵: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得较晚,人们对其的保护意识很弱,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侵权延伸到了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范围就更广了。而在我国,尽管 2001 年修订了《商标法》,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立法始终具有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需要我国的立法者不断地完善立法和进行司法解释。
  2.网络的特性与商标特性的冲突:(1)网络的超地域性:网络可以接纳包容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系统,凭借这一优势网络触角遍及全世界。任何国家的终端用户都能够到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任何网上信息亦可以毫不费力地传递到网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②而商标具有地域性,只在注册国享有排他效力。而网络的超地域性就可以让该商标权人的商标出现在世界各个网络可以触及到的地方,此时,网络极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的帮凶;(2)网络技术多样性:多样性的网络技术首先使商业标志的构成要素更加丰富多样了,如动态的 flash 等形式。商标法面临着要不要保护、怎样保护这些新型商业标志的难题。③其次,商业标志符号在网络中使用方式和途径多样化了,商业标志符号不仅用于网络宣传、广告等传统形式,还用于网页链接的标志、纵深链接他人商业标志、将标志符号作为关键词等新使用方式,特别是商标文字可以作为网络域名使用,这一方面使传统商标权的行使范围变得不确定,另一方面又使认定网络商标侵权困难重重。
  3.域名注册与商标的冲突: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能,各企业和商家都希望通过域名与其属性相联系的特点,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减少宣传费用;而一些人也希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来达到宣传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目的。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1.由域名抢注而引起的商标侵权。互联网上的域名如同网络空间的“商标”,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实践中,只有在恶意抢注行为人即故意将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法律制裁。
  2.链接商标侵权。即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只要互联网用户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另一个网页就会弹出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④在网站的商业经营中,商标标志就经常被作为链接结点的外观,这就导致了商标侵权纠纷的产生。
  3.“隐形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根据用户输入的某个关键词迅速扫描、搜索网页源代码的元标记,从而找到与用户想要搜索的关键词相匹配的网页。在网络搜索引擎盛行的情况下,许多网站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用户,促进经营开始重视对元标记的使用,如将自己的商标埋入元标记中试图招徕其他经营者的客户。因为是以用户难以直接看见的方式对商标进行使用,所以又被称为“商标隐形侵权”。⑤
  4.网页内容或者网页图标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如将他人商标的图形设计成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将他人的商标直接使用于自己的网页上出售假冒商品,或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网站名称,推销类似商品或用作自己的商标、图标,足以使人产生混淆。#p#分页标题#e#
  二、国际上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之立法现状
  (一)美日关于网络商标侵权之立法概况
  在网络商标侵权方面美国的立法走在世界前列。1995 年,美国通过了《1995 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后又于 1999 年通过了《1999 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修正案》,将反商标淡化从实体延伸到程序,将商标淡化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之一。⑥为了规制擅自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1999 年 11 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法》,该法不仅强调对商标传统司法救济措施的适用,还对善意域名注册人和注册机构给予
  正当权益的保障。
  1997 年 12 月 1 日,日本公布了《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后于 1998 年 9 月 1 日与 1999 年 1 月 1 日两次公布修订案。该规则共 43 条,外加一份关于不同通用二级域名下三级域名注册所需不同材料的说明以及一张有关费用的明细表。该规则规定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⑦
  (二)WIPO 联合建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因特网域名制度的协调问题。1998 年 12 月 23 日 WIPO 提出网络域名处理程序的报告中,就域名与商标之间互相冲突法律问题提出初步建议。随后,WIPO 成员国会议和巴黎公约成员国会议在 2001 年一致通过“关于因特网上商标和其他标志工业产权保护的联合建议”WIPO 联合建议最主要的内容是确立了“市场影响规则”,即一个在因特网上使用的标志只要具有商业效果,就应该被看作在某一特定国家地域内使用。
  从上可以看出各国都已经在重视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并不断地修改法律或创造法律以适应千变万化的侵权情形。笔者认为,我国此时也应该要重视这个问题,修正相关法律以对付愈演愈烈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
  三、我国应对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侵权之对策
  (一)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互联网事业起步晚,发展快,但管理相对落后,同时由于国内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更显得突出。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相关立法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对于域名的注册、管理、撤消等方面的事务有一定的约束力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依据现行《商标法》,商标侵权形式主要包括假冒商标,反向假冒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伪造擅自伪造他人商标等四种具体侵权方式。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可以涵盖我们所面临的传统的商标侵权形式,但是对于我们所说得像元标记侵权、链接侵权、域名和通用网址侵犯商标权的现象都没有涉及,对于网络商标权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可以看到,除了少数的司法解释真正涉及到网络商标权的保护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大多只是对原有商标侵权形式的规制,几乎没有出现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的特别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认识到网络环境下保护商标权重要性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其能够为网络商标提供合理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立法上的完善
  首先,作为保护的基本法《商标法》应当明确规定网络商标权侵权类型,如已经出现的抢注域名和通用网址使公众混淆;用他人商标作链接,而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的网站提供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不正当的在自己网页中埋设他人商标作为元标记,影响正常的搜索结果的等形式。同时,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上的先进经验,制定一些专门的保护法律法规以囊括网络商标侵权的各种情形。再次,要注意商标法、民事基本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协调,以完善我国的网络环境下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p#分页标题#e#
  2.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特殊规则
  关于商标使用行为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互联网网页上利用商标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应当属于商标法上的“广告宣传”、“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但是鉴于电子商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行为都囊括到该条中的使用当中来,对商
  标的使用行为,在网络侵权情形下应该有一个限度。比如当事人在元标记中添加使用很难说就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但主观上并不一定是利用商标来给消费者和网络用户以某种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指引,如果元标记的指引与网站经营的内容有密切的联系,才有可认为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从而构成侵权,但如果联系本身指示的不是相关商品商标权使用概念在网络上的度或服务,甚至是非商业性的内容那我们就很难在商标法的范围内认定为侵权。因此从商标的宗旨及其商标的价值来看,认定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包括两点要求:第一,对商标标志的使用在实质上是发挥了该商标的指示作用,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价值。第二,使用该商标目的是为了促进自己的产品、服务销售或经营。
  3.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近来出现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例中,比如大众诉百度商标侵权案,注册域名机构贩卖域名等案的发生,使得人们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侵权结果是否有赔偿责任产生了讨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基本上是属于“传输通道”,即将信息内容传上互联网,且直接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网络用户,商标权人理应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商不能完全免责,在网络服务商明知其用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仍不删除相关信息以消除侵权后果,无疑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发布者构成共同侵权。同时,需指出面对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所有用户进行一一排查,但仍然要以法律形式规定网络服务商的必要注意义务,对网络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赋予其权力要求网络使用者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起到网络商标侵权的防范作用。
  注释:
  ①费尔德.因特网革命和创新的地理分布.国际社会科学.2003(1).
  ②翟云鹏.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新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08 年 5 月.
  ③崔认红.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第 95 页.
  ④李长兵,罗森.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5).
  ⑤薛虹.因特网土的商标侵权.中华商标.1998(5).
  ⑥⑦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电子知识产权.2007(2).
  参考文献:
  [1]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
  [2]陶鑫良.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2001 年版.
  [3]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4]于文萍.对完善商标权保护机制的几点思考.前沿.2004.
  [5]蒋小慧.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平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6]杨廷成,利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1.
  [7]刘春霖.论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河北法学.2005.(作者:赖栩栩,来源: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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