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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的商标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23 08:5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6894
  摘要:目前,电子商务已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在给众多商家提供商机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不少困扰,表现在互联网络中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本文通过对美国近年来数起新型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所面临的法律上的困境和对策。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标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日益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便捷的贸易形式,亦逐渐为各国企业了解与采用,成为现代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据预测到2003年,因特网的用户将从1998年的1.4亿增加到5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将由1998年的520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13000亿美元,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提供的越来越多的商机,互联网络中因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引起的纠纷案也逐渐增多。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新型商标权纠纷案介绍与分析
  网络中有喜有忧,电子商务给众商家开拓和展示了新商业空间,亦给他们带来了不少困扰,商标权保护的重点是商标专用权,大多数商标权纠纷案即是由此引发。下面将通过几起案例分析网络环境中商标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关键词与商标的冲突
  本文所讨论的关键词与商标权的冲突系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元标记中的关键词;另一种则是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下面将分别讨论这两种情形。
  1.元标记中的关键词
  “元标记”(meta一tag)是一种隐藏在网络上的源代码,包括网主、版权声明和关键词等。之所以称它是“隐藏”着的,是因为它只能被搜索引擎找到,而不能为用户直接看到。因而“元标记”又被称为“埋置代码”(buriedeode)或“机器可读码”(maehine一readable)等。当用户键人想查寻的某关键词后(譬如某商标名),搜索引擎即开始“按图索骥”,最终用户将被指引到所有元标记中含有该关键词的网页中去。
  1997年美国花花公子集团诉卡尔文设计师标签(playboyEnte印risesxnC.v.ealvin
  DesignerLabel)一案诉因即是由于被告在其网站元标记中“嵌人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该案以法院下达一份“初步禁令”暂告一段落,该禁令禁止被告在互联网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机器可读码”(如元标记)中的组成部分①。
  2.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
  网络广告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应运而生的。它具有低成本、传播快以及
  高度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等特点。随着电子商务进人寻常百姓家,网络广告作为电子商务的重要支持媒介,也将成为现代广告业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网络广告中,使用引人注目的词,譬如驰名商标名作为关键词,不但是商家吸引潜在客户的手段之一,更是广大网络广告商广告收入的重要源泉。我们知道,网页的用户访问数与其广告收入息息相关。下面所举的案例恰恰是以商家和广告商为共同被告。1999年的艾斯迪·劳德公司诉弗莱格伦斯·康特公司以及Excite公司(EsteeLauder,Ine.V.theFragraneeCounter,Inc.&Exeite,Ine.)一案,原告起诉被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虚假广告等。而这些诉因大都源于被告在Excite主页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广告中的关键词②。
  (二)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一提起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恐怕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域名抢注”纠纷了。域名纠纷近年来颇受到人们的重视。有说“域名”“可能成为商标领域新客体”,或说“域名是企业
  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和标识,是珍贵的电子商标”。虽然有人认为域名不会被纳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但从国际发展趋势和实践情况来看,域名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的观点正日渐为人所接受。19%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次召开专家会议研究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从会上提供的研究课题可以看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加以对待并准备予以立法。#p#分页标题#e#
  1.相似注册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域名具有全球唯一性,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出现在网络中,但两个或多个相似域名的存在却是可能的,如一方以“RedFlower”商标注册域名(redflower.eom),而另一方以(red一flower.com)作为自己的域名就是可以的,只要多一个连字符,几个字母甚至在商标中多一个“.”就能够同样获得域名注册。对域名的审查跟对商标的审查不能相提并论,前者只要求不完全相同即获准注册,后者则显然严格许多。
  2.域名与商标“淡化”的纠纷
  商标的淡化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和广‘告效力的减弱,它会逐渐降低商标的信誉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实质也是一种侵害商《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12期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反淡化”的法律条款,其主旨是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英特马蒂克公司诉都彭一案中(Intermaticv.Toeppen),被告在网站域名中使用了原告的商标,虽然网站上除了一张地图外再别无他物,更没有关于原告商品的任何信息,但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对商标“潜在”的贬损危险而导致对原告商标的“淡化”。在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它是解决网络环境中商标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据该法规定,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淡化”除了以他人商标作为域名外,
  还包括在元标识符中使用他人商标。但必须注意的是,该法仅限于向驰名商标提供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纠纷的新特点
  (一)商标权纠纷形式多种多样
  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在网络中未经他人允许或授权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将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因在域名、网络广告、元标记中使用他人商标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无疑会有更多新的商标权纠纷形式出现。
  (二)商标权纠纷中手段和目的的隐蔽性增强
  譬如在元标记中,嵌人他人注册商标,无论从其手段还是目的而言(如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如有,这种做法又会带来多大的商业利益等等)都是极具隐蔽性的,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商标权的地域性因素受到挑战
  众所周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只能在该国受到保护。正是缘于商标权的这个特点,也可以说是弱点,才会发生大量的商标抢注事件,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有过惨痛的教训。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开放性与自由性,商标一经在网上使用,其传播速度将是相当迅速的,商标被他人盗用或滥用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网络环境下的跨国商标纠纷如何处理恐怕将是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棘手难题。
  (四)商标权纠纷的性质难以确定
  根据美国联邦法,商标权纠纷的性质有侵权、淡化和虚假广告三种,然而怎样具体认定侵权,淡化的标准又是什么(如IntermaiicV.ToepPen案中,法院仅以存在淡化可能性便判被告败诉),如何明确区分虚假广告与真实广告?既然不是所有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如介绍与真实情况相符的信息等),则是否可能明确一个界限?这些问题不可能全留给法官本人凭其智慧、经验、自由裁量权限等加以解决,法学界应加紧进行研究,而法律也应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改。
  三、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讨
  针对网络环境中所出现的新的商标纠纷,我们制定解决措施无非主要从两方面下手。其一是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其二是寻求法律支持。本文将着重探讨法律方面的对策。
  由于此类商标纠纷案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新颖性,目前各国大都未制定相应的法律。国际土针对互联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在1996年底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IPP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两项国际条约亦未能涵盖对网络环境中商标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美国的《兰哈姆法》不失为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它“授予人们对任何在商业中不当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里的‘商业’被定义为任何国会可以依法进行管理的国际经济法商业活动。包括国际商业活动。”③但它又有一些限制规定,如其中的43款C项(即前述《反淡化法》)仅向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并且操作中也有许多困难,譬如怎样确定一枚商标是否“驰名”等相形之下,美国各州的法律在这个方面的规定就宽松得多,如纽约州反淡化法,只要一枚商标具有“独创性”(distinc-tive)就可以要求法律保护。#p#分页标题#e#
  目前我国的当务之急仍是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一枚驰名商标对于企业更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财富。中国自从加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便开始在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针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可以说是对商标的丰富和充实。在保护原则上笔者赞同“绝对保护主义”的主张。一枚驰名商标的形成是品质、声誉与人类智慧的结晶,不少时候它甚至象征着一种文化。一国拥有世界驰名商标的多少,有时会影响其在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战略地位,同时国际惯例也是朝着驰名商标绝对保护的趋势发展。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主义,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环境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里指驰名商标)都会构成侵权。如前所述,若该行为仅限于提供真实信息的,不应认定为侵权。网络中商标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内容留待以后作进一步的探讨。总而言之,加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是解决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纠纷的一个切人口,在积累了相当的实践经验之后,这种保护也许可以扩展到对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的各国国内立法所能提供的保护是有限的,对跨国商标纠纷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要想彻底解决问题,最终离不开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合作,建立全球统一标准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面对互联网时代的挑战,许多从前的地域概念都必不可免地被赋予新的含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亦将逐步弱化,
  对这些变化视若无睹或试图回避是不明智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进行法律协调统一是顺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对于中国而言,我国正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大国,而知识产权产业又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内容,面对互联网时代提出的新课题,我们早一步进行研究,准备对策,也就能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
  注释: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中《可能产生的新客体“域名”及其目前与商标的冲突》一文,法律出版社四98年版,第184页。
  ②干雪芳:《前方路上一中国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士十算机与生活月刊》,1999年10月,第54页。
  ③「美〕依丽莎白·钱一黑尔著,毕小青译:《美国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喊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第38页。(作者:廖芳,来源:国际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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