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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危文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10873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园知民初字第0218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危文军。
  被告危洪文。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外研社)与被告危文军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追加危洪文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2年10月9日、2012年11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外研社委托代理人刘春峰及被告危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研社诉称,原告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教材图书零售的个体书商,在苏州市娄葑镇东环路120号(徐家浜新村)1幢103室开设了一家登记为“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的书店。经原告调查,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盗版图书。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1年8月16日从被告书店内购买了《新概念英语4》共二本。经比对鉴定,被告对外销售的上述《新概念英语4》教材系盗版图书。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新概念英语4》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原告出版的《新概念英语4》正版教材销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费用共计3036元,原告的上述合理维权费用被告依法均应当赔偿。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危洪文立即停止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新概念英语》盗版图书;2、被告危洪文赔偿原告因其销售盗版《新概念英语4》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3、被告危洪文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3036元;4、被告危文军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外研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0号公证书一份;
  2、(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104号公证书一份;
  3、(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092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1-3证明原告外研社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中国内地简体字版享有出版权;
  4、(2006)京证内字第03151公证书一份;
  5、(2006)京证内字第03153公证书一份;
  6、(2006)京证内字第03152公证书一份;
  7、(2008)苏宁建证内经字第449号公证书一份;
  证据4-7证明原告外研社是中国大陆唯一合法出版《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的权利人。
  8、(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472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外研社就《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中文版权享有出版权。
  9、(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及侵权图书,证明被告危洪文的侵权行为。
  10、正版图书一本,证明《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的正版图书的版式;
  11、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4160元,证明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40元;
  被告危文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危洪文答辩称,其是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的实际经营人,危文军是其哥哥。其销售的图书均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不是盗版书。其并未销售过涉案盗版图书,可能有顾客来其经营的书店用旧书换了书店里的新书。#p#分页标题#e#
  被告危洪文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其向南京欧亚图书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凭证共13页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印签两份。
  被告危洪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但对于证据9,被告危洪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书并非其销售,公证书中所附收据中的印章也并非其书店所用印章。
  原告外研社对被告危洪文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销货凭证不能证明原告所购的涉案盗版图书的来源,原告代理人进行取证公证时新兴书店所用的图章并非被告危洪文当庭提交的图章,而是收据上显示的长方形图章。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被告危洪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且经本院审核,外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故对其举证的证据1-8及证据10、11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证据9,被告危洪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书并非其销售,公证书中所附收据中的印章也并非其书店所用印章,故对该份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作综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进货凭证及印签的真实性,原告外研社也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作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正版《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图书版权页显示,该书于1997年10月第一次出版,书号为ISBN7-5600-1349-X,亚历山大(L.G.ALEXANDER)、何其莘合作编著,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发行。依据朗文出版亚洲有限公司和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双方于1997年7月18日签订合同的约定,双方在该合约有效期限共同拥有《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拥有该图书简体字版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权。2003年7月23日及2009年4月2日双方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7月17日。2010年6月18日,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8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公证员殷某、公证员助理赵某的监督下,至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的门头为新兴书店处,在该书店购得《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两本,并取得了购书收据一张(收据号NO.6035597,金额35元)。外出购买行为结束后的当日,在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由刘某在公证处使用数码相机对所购书籍和收据进行拍照,拍摄数码照片一张,对收据进行复印。所购图书装入纸箱并加贴本处封条后,由刘某对封装的纸箱进行了拍照,被封装后的纸箱交由原告方保管。2011年8月18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出具(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
  另查明,外研社主张为调查、制止该侵权行为已支付合理开支3036元,包括公证费1040元、购书费35元及交通费、邮寄费,并提供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8965755,金额4160元)及购书收据一张(收据号码6035597,金额35元)。对于交通费及邮寄费未提交相应票据。
  再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系个体工商经营户,被告危文军系业主,经营范围为零售图内版图书、期刊等,经营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环路120号(徐家浜新村)1幢103室,营业期限自2009年8月10日至2013年8月10日,被告危洪文为实际经营人。
  庭审中,原告外研社出具说明,称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购买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经其鉴定为侵权复制品,并对《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的正版特征进行了陈述。结合该陈述,将外研社提供的2003年版的正版图书与经公证保全的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封面及内部内容完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于第100页下钉口处有“甲乙丙丁”四个字而后者无这一特征;2、前者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中的“I”是网纹字而后者的在版编目(CIP)中的“I”是实心字;3、前者封底人物肖像清晰,后者封底的人物肖像模糊。#p#分页标题#e#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危洪文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外研社涉案图书出版权、发行权的行为及被告危洪文与危文军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原告外研社认为,被告危洪文销售了假冒原告外研社名义出版的图书,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危洪文则认为,其未销售涉案假冒原告外研社名义出版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故不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外研社对《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图书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权及发行权,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提交的(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从被告危洪文经营的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兴书店内购买了涉案图书二本,经比对,该图书与原告提供的正版图书存在差异,无原告出版的图书的防伪暗记,系假冒原告外研社名义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被告危洪文销售该假冒原告外研社名义出版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外研社享有的涉案图书合法出版权及发行权,对此被告危洪文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危洪文对此辩称该图书并非其销售的图书,可能是顾客调换的,而公证中取得的票据中的印章亦不是其书店所用的印章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有(2011)苏苏城证经内字第56号公证书证实,在被告危洪文未能提交确切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公证书中所述事实应予认定,且该公证书中所附票据中的印章所记载的书店名称、地址、手机号码均与被告经营的书店及被告使用的手机号码相符,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碍难采纳。被告危洪文虽提交了其向南京欧亚图书有限公司进货的进货单,但进货单中并无涉案的2003年出版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图书的记录,故被告危洪文称其所销售的图书有合法来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新兴书店登记于被告危文军名下,被告危洪文系以危文军的名义对外经营,故被告危文军应对该书店经营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原告外研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危洪文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被侵权出版图书的市场销量、该侵权行为性质、影响等因素酌情一并考虑。原告为此支付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购书费、交通费,因原告外研社仅提供了部分票据,被告对此有异议,故本院将结合案情酌情予以认定。被告危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危洪文立即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4》的行为;
  二、被告危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元,合计人民币4100元;
  三、被告危文军对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被告危洪文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结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p#分页标题#e#
    审 判 长  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晴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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