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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9493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吴江知民初字第0039号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本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敏,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
  投资人徐义成。
  委托代理人韩洵,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及冯敏、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的委托代理人韩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原告与权利人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获得《猜》、《犯错》、《爱上你》、《littlegirl》、《观音手》、《上上签》、《斯琴高丽的伤心》、《大象》、《擦肩而过》、《亲爱的别走》、《柔柔》、《放开吧》、《六神无主》、《我的爸爸》、《伤心一整夜》、《出口》、《想家》、《恨自己》、《我是你的人》、《假如爱能重来过》、《看穿》、《娃娃不哭》、《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我曾爱过的女孩》、《我的情》、《东四环的雪》、《左眼皮跳跳》、《流着泪说分手》、《爱比不爱更寂寞》、《本来》、《差不多》、《分开不一定分手》、《怎么忍心放开手》、《我的爱从四面八方攻击你》、《爱人》、《看我的眼睛》、《英雄》、《不让你哭》、《黯然销魂掌》、《解回忆的毒》、《兵之初》、《BecauseyouLoveme》、《WhatcanIdoforyou》、《蚕》、《图门江一号》等46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46部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的音乐作品的放映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且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持续,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该46部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0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258.47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1、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一套及(2011)沪闵证经字第2212号公证书;
  证据1-2、(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2号公证书;
  证据1-3、(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51号公证书;证据1-4、(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456号公证书;
  证据1-5、(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583号公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系合法的著作权受让人,在江苏省(除无锡外)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证据2、(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光盘一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光盘刻录费发票、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餐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企业资料查询费发票,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辩称,1、原告未能提供其系本案所涉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证明,原告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照其他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每首歌的赔偿不超过300元;3、原告向被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存在诸多与事实不符及自相矛盾之处,不应得到支持;4、原告提交的(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所记载的取证过程相对简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关于证据1-1-1-5、证据2,被告无异议;关于证据3,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住宿费发票有异议,认为原告取证时间为2012年5月7日,而住宿费发票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其他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证据1-1-1-5、证据2,原告均出示了原件,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故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证据3,针对被告提出的对于住宿费发发票时间与取证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原告解释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2日,原告工作人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吴江取证,住宿费发票是离开时统一开具的,故开票时间为2012年5月12日,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及本院所受理的该原告的相同批量案件,原告的解释具有合理性,对住宿费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中其他证据原告均提供原件,且被告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EQ乐宴全系列(一)》唱片、其系由A、B、C、D、E共5盘DVD光盘组成的音像出版物。涉案出版物的包装盒及DVD光盘上均有“出品:EQarts唱片”、“版权提供:EQarts唱片”、“出版:上海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制作者: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人: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版号:ISRCCN-E02-10-366-00/V.J6”、“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文字内容。其所附的目录上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
  2010年11月15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且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第三方行使,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3月28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3年11月14日,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上海、安徽、福建、浙江、江苏省的无锡市及港澳台除外)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且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将授权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授权合同另附有音像节目登记表,包括《猜》等本案争议的46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
  2011年9月1日,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版号为ISRCCN-E02-10-366-00/V.J6的出版物中的所有音像节目在江苏省(无锡市除外)的放映权、收费权授权给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授权有效期内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且如协议期限内发生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权的,在期满后尚未结案的案件应继续至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将全部案款执行到位并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终止,不受协议约定期限的限制。#p#分页标题#e#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京白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5月7日,公证员蒲轶、公证处工作人员戴丽莎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思远来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的一处悬挂有“魅力花都娱乐会所”招牌的场所,李思远使用其携带的手机(型号为SONYERICSSONST18i)对场所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V777”包间。代理人李思远进入包间后在公证人员的面前使用点歌器点播了《猜》等涉案46部音乐电视作品,然后使用其手机对上述点播的歌曲依序播放的情况进行现场拍摄。全部消费结束后,该场所提供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江苏省南京白下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并将拍摄过程刻录成光盘,连同发票复印件附在公证书后。
  诉讼中,本院当庭播放(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经比对,光盘所记载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原告提供的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中相对应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一致。
  另查明,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设立于2011年8月4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KTV厅,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再查明,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800元、光盘刻录费96元、娱乐消费790元及工商查档费40元,另提供金额为2000元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225.5元的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及餐饮费发票证明其诉讼的合理开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的、能够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音乐电视,系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片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的保护。
  原告提供的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有出版者、出品者、制作者、著作权人及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敬告内容,故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出版物系合法出版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在涉案出版物上署名为著作权人的“EQarts唱片(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北京惠达州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相关授权合同,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授权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被告虽对相关授权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但是未提出相应证据,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的放映权等权利系民事实体权利,原告基于民事实体权利及相关授权而享有诉权。因此,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出具的(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059号公证书,系该公证处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的方式取得娱乐费发票并制作光盘,公证书内容与光盘内容及消费发票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的事实。被告虽然认为公证书中所记载的取证过程简易,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p#分页标题#e#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其对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告未就其因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情况或被告因侵权所获收益情况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依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赔偿金额为23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为4600元。
  综上所述,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江市魅力花都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宏荣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76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负担660元,被告负担57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01010400095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竞
  代理审判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郁 茜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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