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75号。负责人朱静玲。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以下简称爱彼娱乐厅)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爱彼娱乐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a)》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分别与上述所列22家(人)著作权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5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128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1280元、差旅费248元、工商资料基本信息查询费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下列49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等爱的玫瑰》、《Greatday》、《喝彩》、《没收你的爱》、《123站起来》、《信仰》、《那一天》、《不可思议》、《平行线》、《星月神话》、《雪绒花》、《撒士比亚的天份》、《世界》、《微笑》、《你不会回来》、《青藏高原》、《天亮了》、《醒了》、《雪》、《寻找李慧珍》、《信以为真》、《Nana主义》、《穷浪漫》、《哪一站》、《朋友难当》、《求爱歌》、《人间》、《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光芒》、《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回望》、《爱你爱不够》、《心醉》、《要嫁就嫁灰太狼》、《又见茉莉花》、《马儿啊,你慢些走》、《我的士兵兄弟》、《风雨彩虹铿锵玫瑰》、《进西口》、《白发亲娘》、《且听风吟》、《珠穆朗玛》、《马德里不可思议》。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证明涉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2、(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5、3260、3274、3266、3264、3270、3262、3268、3255、3263、3276、3271号公证书以及(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266、265、263、262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并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78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和信息查询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了8128元的合理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1280元、工商资料基本信息查询费100元。#p#分页标题#e#
被告爱彼娱乐厅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事实
《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三部作品收录了本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
《凤凰传奇全是爱》MTV卡拉OKDVD专辑系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10-301-00/V.J6GDG-2907,ifpi编码为CA812,该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擦肩而过》系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ISRC编码为CN-F18-08-404-00/V.J6GDG-2347,ifpi编码为CA825,该专辑收录了《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单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2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ifpi编码为Y130。该专辑包括《HAPPYWAKEUP》、《LOVING》、《STOP》等343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同时,专辑内附文本载明上述343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等。
二、关于原告取得涉案歌曲相关著作权的事实
原告音集协(甲方)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以下均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有如下内容:第一条约定,音像节目,受著作权法依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第二条第1、2款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需注意的是,原告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的该条款中,表述略有区别)。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第三条第2款约定,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甲方管理外,所涉及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甲方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第四条第1、2款约定,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六条第2款约定,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甲方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仅在中国唱片总公司的该条款中,其有效期、自动续展期均为一年)。#p#分页标题#e#
三、关于被告侵权的事实
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西路175号,许可经营项目为KTV,投资人为朱静玲,出资额200万元。
2013年6月1日,原告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所指派律师为原告本案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该费用由原告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
2013年8月18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公证员丁廉和公证处人员张细枝随同下,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前往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龙西路175号的AP国际商务会所K10包厢,依次点播了257首歌曲,并用携带的摄像设备(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被告出具号码为12975399的发票一张。周科进将本次保全所摄录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肆份。苏州市东吴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78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点歌及摄像的全过程,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复印件与现场所取得的发票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容确为周科进现场拍摄所得,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案件审理中,经播放核实,取证歌曲实为256首,公证书所附的歌曲清单的计数有误(第254首作品后,应为255,公证书记录为256)。
原告音集协为取证维权在爱彼娱乐厅消费1280元,并支付工商资料查询费100元、公证费1500元。
四、关于被告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事实
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摄录的《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爱简单》、《我比以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国家》、《感恩》、《五星红旗》、《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喜马拉雅》、《相爱》、《雪域光芒》、《原野》、《在北京的金山上》、《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两个下雪的夜》、《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Hasit》、《翅膀》、《天下无贼》、《画心》、《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北京之雪》、《日出》、《冷艳》、《38.5C》、《尽在不言中》、《分享》、《我》、《两个世界》、《弯眉毛》、《败犬女生》、《爱的旅程》、《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LOVERAIN》、《背影》、《奇迹》、《四舍五入》、《为你写首歌》、《最爱》、《公主复仇记》、《幸好》、《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101个祝福》、《马兰谣》、《珠江游》、《BABYTELLME》、《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爱与和平》、《我就是这样》、《FORYOU》、《春暖花开》、《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无涯歌女》、《无锡景》、《放风筝》、《拔根芦柴花》、《大阪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大拜年》、《敖包相会》、《半个月亮爬上来》、《有一个美丽的地方》207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非完整版本,仅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片头开始画面,每首作品的摄录时间约为36秒(256首作品的摄录总时长约为156分钟)。经播放比对,该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画面的与原告同名作品的同时段的画面、词曲一致。本院认为:#p#分页标题#e#
原告享有对涉案歌曲的复制权、放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依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凤凰传奇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包含了涉案的207首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封面包含了版权信息、音像制品国际标准码、国家版权局版权认证号、光碟来源、识别码等内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光碟系合法出版物。专辑包装盒上版权信息显示了著作权人,据此本院对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予以认定。
上述著作权人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提起诉讼。
二、被告侵权责任的认定
被告爱彼娱乐厅播放的作品的画面、词曲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前30多秒一致,上述画面内容涉及到人物形象、场景布局等要素,此类要素独创性较高、显著性强,是否可能由不同的作者制作出仅在开始桥段(时长36秒左右)一致,而剩余部分(时长4分钟左右)不相同的作品?此种怀疑不具有合理性。音乐电视作品数量多、时间长,若要求原告完整保全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将不利于遏制当下普遍存在的音乐电视作品侵权现象。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在被告爱彼娱乐厅不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告播放的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系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爱彼娱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0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因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仅限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爱彼娱乐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音集协未能证明自身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获利所得的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爱彼娱乐厅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作品的数量、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11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07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p#分页标题#e#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3092元,由被告苏州市爱彼娱乐厅负担212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楷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金 晴
《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爱简单》、《我比以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国家》、《感恩》、《五星红旗》、《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漂》、《情人》、《天空》、《喜马拉雅》、《相爱》、《雪域光芒》、《原野》、《在北京的金山上》、《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两个下雪的夜》、《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牧马人》、《Hasit》、《翅膀》、《天下无贼》、《画心》、《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北京之雪》、《日出》、《冷艳》、《38.5C》、《尽在不言中》、《分享》、《我》、《两个世界》、《弯眉毛》、《败犬女生》、《爱的旅程》、《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LOVERAIN》、《背影》、《奇迹》、《四舍五入》、《为你写首歌》、《最爱》、《公主复仇记》、《幸好》、《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101个祝福》、《马兰谣》、《珠江游》、《BABYTELLME》、《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爱与和平》、《我就是这样》、《FORYOU》、《春暖花开》、《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红顶屋的故事》、《梨花满天开》、《依呀来欧》、《北京的金山上》、《唱支山歌给党听》、《翻身农奴把歌唱》、《无涯歌女》、《无锡景》、《放风筝》、《拔根芦柴花》、《大阪城的姑娘》、《回娘家》、《浏阳河》、《在银色的月光下》、《大拜年》、《敖包相会》、《半个月亮爬上来》、《有一个美丽的地方》#p#分页标题#e#
附件2: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p#分页标题#e#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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