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4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38号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层。
投资人温祖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胜玉,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2015年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马晓瑞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的委托代理人王胜玉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等22家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上述著作权人对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获得以音集协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收取版权使用费用以及以音集协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被告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以合法使用a作品,但被告一直未交纳相关的版权使用费,且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在内的原告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4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6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352元、查档费100元、交通费390元,合计684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第一、二辑),证明:著作权人孔雀廊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竹书房公司)、海蝶公司、刘媛媛、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证据1-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75、3260、3274、3266、3264、3270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复制、传播、放映等权利授权原告信托管理;
证据1-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257、274、273、27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著作权人的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该组证据共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组证据:
证据2、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3号公证书(附侵权光盘2张),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未经授权许可,营利性地放映原告信托管理的24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构成侵权。
第三组证据:
证据3、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间取证而支出的费用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了6842元的合理费用。#p#分页标题#e#
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辩称:1、权利主体与音集协有关授权期限、方式等约定不同,音集协无权以共同诉讼的方式起诉被告;2、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即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3、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孔雀廊公司的授权期限已过,原告无权就该公司的歌曲提起诉讼;5、刘媛媛出具的声明中,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授权期限已过,原告无权就相应歌曲提起诉讼;6、《多雨的秋天》等6部音乐电视作品与被告曲库内视频画面内容不一致。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1、1-2无异议,对证据1-3中刘媛媛出具的《声明》中印章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刘媛媛与孔雀廊公司的授权期限均已超过;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比对,《多雨的秋天》、《深夜地下铁》、《X》、《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与被告曲库内的视频画面内容不一致;对证据3,合理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3均系原件,且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对证据1-3的异议,本院认为,首先,刘媛媛于2013年6月6日出具的《声明》系原件,且明确载明“有效期为三年”,被告对印章的真实性及授权期限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其次,孔雀廊公司于2011年8月2日出具的《声明》中载明“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音集协有权就上述授权期限内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综上,被告关于证据1-3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孔雀廊公司出品的音乐专辑中,《擦肩而过》(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收录了包括《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在内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我和草原有个约定》等13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第一、二辑)(版号均为: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中收录了《大声唱》、《荷塘月色》、《寒江雪》、《包容》、《爱情码头》、《说谎的流星》、《多雨的秋天》、《魔法》、《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自作多情》、《寸草心》、《深夜地下铁》、《相爱旅程》、《其实我们都寂寞》、《伞下又是一个雨天》、《爱有灵犀》、《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等在内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上述孔雀廊公司出品的唱片专辑封面上均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爱就爱了》等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的包含歌单的内页显示,《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爱简单》、《信仰》、《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竹书房公司享有;《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期待你的爱》、《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等3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海蝶公司享有;《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像》、《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等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当然公司享有;《早晨》、《想》、《看穿》、《还有我》、《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栀子花开》等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东方公司享有;《国家》、《感恩》、《五星红旗》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刘媛媛享有;《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等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麒麟童公司享有。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ISBN978-7-7999-2275-1)中收录了《听见牛在哭》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的包含歌单的内页显示,《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你很好》、《离别》、《惩罚》、《放手》、《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哈啰》、《没什么好怕》、《下雨的时候会想你》、《退让》、《小说》、《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祝你快乐》、《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加油》、《X》、《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子弹列车》、《江南》、《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NowThatShe’sGone》、《杀手》、《K-O》、《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爱与希望》、《我还想她》、《一个又一个》、《表达爱》、《她说》、《IAM》、《爱笑的眼睛》、《记得》、《没收》、《如果爱忘了》、《放开爱》、《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河山大好》、《胡萝卜须》、《幻听》、《Playwithstyle》、《装糊涂》、《伴虎》、《一吻天荒》、《指纹》等8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海蝶公司享有;《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当然公司享有。在上述第一、第三辑流行歌曲经典的外包装封面上,均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p#分页标题#e#
另查明,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孔雀廊公司、2008年9月11日与东方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6月29日与麒麟童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当然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海蝶公司、2011年7月4日与竹书房公司分别签订了授权项目一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权利人将其依法享有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此外,双方约定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上述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未书面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
孔雀廊公司、刘媛媛、当然公司、东方公司、麒麟童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日、2013年6月6日出具声明,认可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授权合同目前均有效;另外,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1日再次与海蝶公司签订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
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夏少文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以下简称雨花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2月6日17时00分,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思祥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薛白以及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勇、顾盼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楼的歌尚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歌尚KTV816包间进行消费。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方勇用该包间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253首歌曲,并按照方勇、顾盼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播放。期间,由顾盼提供自带的摄像机装入雨花台公证处提供的SD卡并进行了格式化操作,格式化完毕后对包间内的电视画面及声音进行了摄像。19时00分,消费结束,方勇到前台结帐并索取了发票一张,公证员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2013年12月7日,公证员将上述SD卡内的录像内容全部复制到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并由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思祥将该移动硬盘一直保管带回雨花台公证处,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将2013年12月6日在歌尚KTV816包间内的录像内容刻录为DVD光盘。2014年3月20日,雨花台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43号公证书。
审理中,音集协撤回对《多雨的秋天》、《深夜地下铁》、《X》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经对比,音集协经授权并在本案中主张的238部音乐电视作品与被控侵权视频在相同位置上,影音画面内容一致。其中,音集协经授权的《我不后悔》、《花样年华》、《死心彻底》、《放手》、《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子弹列车》、《你很好》、《离别》、《ANDY》、《恩赐》、《你不会回来》等14部音乐电视作品正版视频中的伴音画面系风景、或电影、或电视剧、或演唱会、或动画、或纪录片、或签售会、或综艺节目等剪辑画面。
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权收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2008年8月1日,音集协发布《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了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江苏地区为9.7元/天/终端。
再查明: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观音弄38号春之声商业广场1号楼2层的吴江歌尚娱乐城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为温祖祥,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包厢等。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涉案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以及KTV包间取证消费352元。2013年11月10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该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并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费5000元。#p#分页标题#e#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是以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238部音乐电视作品中,《我不后悔》等14部音乐电视作品系对动画、纪录片、影视剧、演唱会、风景画面等的机械记录或单纯剪辑,很难体现作品的构思、摄影等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将其归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其余2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均通过表演、摄影、剪辑与合成等方式构成,无论是在选景还是在创意上,抑或是在剪辑制作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构思,具备独创性的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著作权归属上,原告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均作出了著作权归属的声明,涉案的2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分别由海蝶公司、当然公司、竹书房公司、东方公司、孔雀廊公司、刘媛媛以及麒麟童公司享有。原告与上述公司及个人分别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涉案2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和放映原告涉案获得授权的2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关于原告无权以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以及被告的行为系合理使用的辩解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姑苏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民事主体的名誉等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利用涉案歌曲供他人点播以收取费用的营利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作品的声誉因被告的行为受到贬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提交其获利情况的证据,故根据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经营的店铺规模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损失为105000元。对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相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确定为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24部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p#分页标题#e#
二、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0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郁 茜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