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是否合法?
例:2005年3月8日,甲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创意小区的一套房屋,约定于2006年3月18日前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甲按合同约定预交了购房款30万元,但开发商一直拖着不交房。甲经多方打听才得知,房产商实际上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且至今未办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手续。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已属违约行为,且在未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卖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商返还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第9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案件中,开发商与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开始卖房,违反了上述规定,隐瞒了预售房屋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属于非法售房行为。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甲购房款30万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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