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分析
摘要: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发展非常迅速。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其保护形式多种多样,最为常见的保护方法为版权保护法与专利保护法。本文首先对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方法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并对其之间的区别及选择进行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知识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受到更多的人的重视。计算机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带给人们生活、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而版权保护及专利保护问题是计算机软件所要面临着重大问题。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进行进一步分析非常有必要,以选择更加合理的保护模式。
1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1.1 版权保护的优点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表现形式与易复制性,导致其容易被复制、抄袭等手段进行软件权利的侵犯。因此从保护版权人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具有显著的合理性。版权保护的:(1)具有自动保护原则,软件在无需通过申请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能实现自动保护,有利于节省软件开发者的成本与时间;(2)版权保护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其内容无需特殊的要求,只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使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获得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3)版权只实现对软件的表现形式保护,有利于促进软件的优化及更新。
1.2版权保护的缺点
版权保护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版权法未能为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及功能进行保护,也无法满足实现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对真正原创者的合理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使其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的要求;(3)只要软件是设计者独立创作的,就算和原软件在实质上相似或者相同,都不会构成侵权,从而容易引起计算机版权保护出现混乱等情况,且软件开发的质量难以保证。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优缺点
2.1专利保护的优点
专利是否取得实质性条件,就与其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为标准。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前尚未有相同的发明在出版物中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其他相同的发明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而创造性就是指和原有的技术进行比较,其更加体现出软件的优越性;实用性是指在应用上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且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作为标准,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的软件非常多,也就实现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以下优点:(1)专利保护的内容比较广泛,能实现对创意、思想及计算机软件特有的源代码进行专利法保护,有利于保障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2)具有独占性,就是指当发明者获得该专利权之后,而其后的相同发明就不会再获得专利权,这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构思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3)专利权保护法能保证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垄断权,有利于保证开发者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提高其对技术继续改进的积极性;(4)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公开,可供公众进行借鉴及创新,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开发的现象。
2.2专利保护的缺点
专利保护虽然有多种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满足保护的要求比较高,其要求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要求,其标准要明显高于版权保护法,容易导致许多软件无法通过专利性审查;(2)获取保护的程序比较复杂,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软件开发者的专利在授权之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所需的审核时间 比较长,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等发展要求;(3)专利的公开性难以符合软件开发者的真实意愿,由于专利的公开会导致计算机程序被模仿、复制甚至抄袭,而且对侵权行为的检测也非常困难。#p#分页标题#e#
3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差别
3.1保护对象的区别
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发明则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首先,在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智慧结晶,存在无限种表现,并排除模仿他人作品的可能性,如图版权保护的公开密钥密码保护算法。但是发明只是一种技术,一旦发明后,任何人将会沿着思路实验,也会得到相应的结果。其次,作品的价值标准并不统一,大多无法衡量其经济 价值;但是发明则
3.2制度结构的差异
在保护标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专利权和版权存在很大的差异。从保护标准角度上看,版权法保护作品,并要求其独创新,但是专利法严格要求创新型、实用性等,所以 ,版权保护可保护不同的软件,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流程图、模块、代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专利法的严格要求,导致一些软件在不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获取专利保护。从保护范围的角度看,版权法只是保护软件的表达形成,不保护软件的创造核心,因此,别人可通过已有的创作思想,进行开发新的软件,有利于创新与优化软件的应用。专利保护流程如图2 但是,专利法中体现出了高度独占权,不利于其它开发者不断创新已有软件,制约软件技术水平的提高。从保护期限上看,版权保护期限有利于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过长的保护期,将难以适应计算机软件较快的更新速度。专利保护期限比较短,共同开发软件的思想及结构,容易被他人所模仿。
在权利内容、权利实施方面,专利法以及版权法具有很明显的差异。在权利内容方面,包括财产、精神权利组成版权的主要内容,专利只是属于一种财产权。在版权法中无法赋予软件权人专有使用权。版权法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计算机,尤其是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时代下,无法复制软件表达方式,软件版权保护无法适应高科技发展趋势。在权利获取方面,软件受到版权作品保护,开发者不需要履行任何申请,可节省很多的手续,软件可自动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专利的审批程序相对比较长,手续相当复杂,不符合软件生命周期短的特征,维持费用比较高。在权利的实施方面,专利权适用于强制许可,然而版权不适用强制许可。
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选择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标明,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相关的文件与程序。程序是进行处理计算任务,文件主要补充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纵观计算机发展简史,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语言、程序、数据库以及各种应用系统等。用户与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为软件,示意图如下,其基本特征主要如下:(1)计算机软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具备文字作品表达形式功能、实用工具功能等;(2)计算机软件研制与开发过程,相当复杂多样话,需要比较长的周期,投资成本比较高,但是复制、改编比较容易,并且费用比较低,时间周期短;(3)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相辅相成,相互影响难以分辨;(4)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比较短,但在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经济时代下,软件更新的周期日趋减短。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无论是采取版权制度还是专利专利制度,都会出现缺陷。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如何正确选择具有可行性的软件保护制度,需要分析软件产业发展情况,综合权衡全社会福利问题。如果一个国家软件产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的在于维护软件开发者和厂商的运营利润,促进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则可采取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则适用于经济稳定发展的国家中,以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从而不断创新技术与文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婉红 , 毕克新 , 邵婉璐 . 国外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及我国保护模式研究 [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15(3):80-83.
[2] 林承铎 . 计算机软件版权与专利交叉保护立法探析 [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2,25(5):728-731.
[3] 田芳 , 梁芳 , 许舒可 .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探析 [J].经营管理者 ,2008,36(16):174-175.
[4] 张晨 .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宽保护”和“窄保护”--以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为例 [J]. 法制与社会 ,2008,28(26):127-128.
[5] 汪亮 .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可行性探讨 [J]. 科技管理研究 ,2013,16(5):127-130.
[6] 杨 兆 辉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版 权 保 护 探 析 [J]. 华章 ,2013,23(13):36.
[7] 吴小玲 .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 [D]. 大连海事大学 ,2013.(作者:李静,来源:科技论坛)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知识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受到更多的人的重视。计算机作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带给人们生活、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而版权保护及专利保护问题是计算机软件所要面临着重大问题。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进行进一步分析非常有必要,以选择更加合理的保护模式。
1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1.1 版权保护的优点
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表现形式与易复制性,导致其容易被复制、抄袭等手段进行软件权利的侵犯。因此从保护版权人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具有显著的合理性。版权保护的:(1)具有自动保护原则,软件在无需通过申请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就能实现自动保护,有利于节省软件开发者的成本与时间;(2)版权保护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其内容无需特殊的要求,只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就可以,使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获得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3)版权只实现对软件的表现形式保护,有利于促进软件的优化及更新。
1.2版权保护的缺点
版权保护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版权法未能为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及功能进行保护,也无法满足实现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对真正原创者的合理权益造成严重的影响;(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使其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的要求;(3)只要软件是设计者独立创作的,就算和原软件在实质上相似或者相同,都不会构成侵权,从而容易引起计算机版权保护出现混乱等情况,且软件开发的质量难以保证。
2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优缺点
2.1专利保护的优点
专利是否取得实质性条件,就与其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为标准。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专利前尚未有相同的发明在出版物中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其他相同的发明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而创造性就是指和原有的技术进行比较,其更加体现出软件的优越性;实用性是指在应用上具有实际的经济价值,且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根据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作为标准,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的软件非常多,也就实现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具有以下优点:(1)专利保护的内容比较广泛,能实现对创意、思想及计算机软件特有的源代码进行专利法保护,有利于保障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2)具有独占性,就是指当发明者获得该专利权之后,而其后的相同发明就不会再获得专利权,这对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构思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3)专利权保护法能保证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垄断权,有利于保证开发者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有利于提高其对技术继续改进的积极性;(4)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对其研究成果进行公开,可供公众进行借鉴及创新,能有效避免出现重复开发的现象。
2.2专利保护的缺点
专利保护虽然有多种优点,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缺点如下:(1)满足保护的要求比较高,其要求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等要求,其标准要明显高于版权保护法,容易导致许多软件无法通过专利性审查;(2)获取保护的程序比较复杂,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软件开发者的专利在授权之前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所需的审核时间 比较长,难以满足计算机软件快速更新等发展要求;(3)专利的公开性难以符合软件开发者的真实意愿,由于专利的公开会导致计算机程序被模仿、复制甚至抄袭,而且对侵权行为的检测也非常困难。#p#分页标题#e#
3计算机程序的软件版权保护与专利保护差别
3.1保护对象的区别
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发明则受到专利法的保护。首先,在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智慧结晶,存在无限种表现,并排除模仿他人作品的可能性,如图版权保护的公开密钥密码保护算法。但是发明只是一种技术,一旦发明后,任何人将会沿着思路实验,也会得到相应的结果。其次,作品的价值标准并不统一,大多无法衡量其经济 价值;但是发明则

可衡量其价值。作品的功能则在促进文化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发明功能在于促进产业发展,促进人类物质文明发展。
3.2制度结构的差异
在保护标准、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专利权和版权存在很大的差异。从保护标准角度上看,版权法保护作品,并要求其独创新,但是专利法严格要求创新型、实用性等,所以 ,版权保护可保护不同的软件,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流程图、模块、代码源程序、目标程序等。专利法的严格要求,导致一些软件在不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无法获取专利保护。从保护范围的角度看,版权法只是保护软件的表达形成,不保护软件的创造核心,因此,别人可通过已有的创作思想,进行开发新的软件,有利于创新与优化软件的应用。专利保护流程如图2 但是,专利法中体现出了高度独占权,不利于其它开发者不断创新已有软件,制约软件技术水平的提高。从保护期限上看,版权保护期限有利于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过长的保护期,将难以适应计算机软件较快的更新速度。专利保护期限比较短,共同开发软件的思想及结构,容易被他人所模仿。

3.3相关权利的差异
在权利内容、权利实施方面,专利法以及版权法具有很明显的差异。在权利内容方面,包括财产、精神权利组成版权的主要内容,专利只是属于一种财产权。在版权法中无法赋予软件权人专有使用权。版权法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计算机,尤其是在信息资源共享的时代下,无法复制软件表达方式,软件版权保护无法适应高科技发展趋势。在权利获取方面,软件受到版权作品保护,开发者不需要履行任何申请,可节省很多的手续,软件可自动获得版权保护。然而专利的审批程序相对比较长,手续相当复杂,不符合软件生命周期短的特征,维持费用比较高。在权利的实施方面,专利权适用于强制许可,然而版权不适用强制许可。
4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选择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标明,计算机软件主要是指计算机系统中相关的文件与程序。程序是进行处理计算任务,文件主要补充程序所需的资料说明。纵观计算机发展简史,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语言、程序、数据库以及各种应用系统等。用户与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为软件,示意图如下,其基本特征主要如下:(1)计算机软件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具备文字作品表达形式功能、实用工具功能等;(2)计算机软件研制与开发过程,相当复杂多样话,需要比较长的周期,投资成本比较高,但是复制、改编比较容易,并且费用比较低,时间周期短;(3)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形式相辅相成,相互影响难以分辨;(4)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比较短,但在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经济时代下,软件更新的周期日趋减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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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制度的框架体现如下:第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可保护多数软件,促进计算机技术创新发展。在扩宽保护范围,延长保护周期的情况下,可促进创新发展。因此,专利法虽有利于保护计算机软件,但是条件要求比较高,难以全面保护多数软件,制约创新发展。相比之下,版权制度可全面保护计算机软件,应用明显优于专利制度。第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制可为创新者带来利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因此,扩宽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延长保护周期,在创新者比较少的情况下,可获取比较大的运营效益。在与版权法对比之下,专利法在保护创新者的利润方面更有效,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版权制度出现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缺乏足够的保护力度,影响权利人利益,制约软件产业的发展。第三,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应该可激发创新者的积极性,在科技进步的时代下,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法律制度的保护范围越宽,周期越长,保护的创新者越多,将有利于优化社会福利水平。可见,版权制度中的独创性原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无论是采取版权制度还是专利专利制度,都会出现缺陷。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如何正确选择具有可行性的软件保护制度,需要分析软件产业发展情况,综合权衡全社会福利问题。如果一个国家软件产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的在于维护软件开发者和厂商的运营利润,促进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则可采取专利制度。版权制度则适用于经济稳定发展的国家中,以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从而不断创新技术与文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婉红 , 毕克新 , 邵婉璐 . 国外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及我国保护模式研究 [J].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1,15(3):80-83.
[2] 林承铎 . 计算机软件版权与专利交叉保护立法探析 [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2,25(5):728-731.
[3] 田芳 , 梁芳 , 许舒可 .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模式探析 [J].经营管理者 ,2008,36(16):174-175.
[4] 张晨 .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宽保护”和“窄保护”--以美国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为例 [J]. 法制与社会 ,2008,28(26):127-128.
[5] 汪亮 .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可行性探讨 [J]. 科技管理研究 ,2013,16(5):127-130.
[6] 杨 兆 辉 .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版 权 保 护 探 析 [J]. 华章 ,2013,23(13):36.
[7] 吴小玲 .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 [D]. 大连海事大学 ,2013.(作者:李静,来源:科技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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