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记名提货卡被抢,购物中心拒绝挂失致货物被提
例:某公司派甲到购物中心购买了货物,并要求以提货卡代替实物的发放,由员工持卡提货。购物中心填发了提货卡之后并登记了卡号。甲一出门口,装有提货卡的包被抢,甲报警并去购物中心,购物中心以提货卡不记名且载明“概不挂失”为由拒绝办理,导致货物被他人提走。
提货卡是由购物中心单方面制作的,意思表达具有单方决定性,在合同双方的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概不挂失”的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且办理挂失手续不会给购物中心造成损失,概不挂失的条款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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