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破产程序
1、外资企业的破产程序与中资企业的程序基本一致,比较复杂,历时一般要达一年以上才能结束破产程序。最基本的程序如下:
(1)申请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
(2)法院审查是否达到破产条件,中间要有会计事务所介入;
(3)如破产成立,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即为旧破产法中所指的清算组,管理人的职责主要为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法院进行破产公告;
(5)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6)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并进行估价,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7)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本)与破产存在一定关系,即若其注册资本未缴完,其投资者即国外股东应将未缴的注册资本缴清。
3、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仅为公司的管理人或高管,其本身的财产与外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外资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到其个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且其未向外资企业缴清注册资本,则在外资企业破产时,其应缴清其注册资本。
(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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