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江阳法院:医事法庭疏解“医”与“患”的纠纷
近年来,因医患矛盾导致的“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不断见诸报端。针对辖区内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且存在调解难、鉴定难等情况,今年8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系统首个“医事法庭”。“医事法庭”将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严厉打击涉医暴力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术后“呼无力” 正常风险还是医院过错
2011年8月,泸州市民陈某突发头晕、头痛症状,伴随肢体运动障碍,被送往甲医院接受治疗。
甲医院诊断陈某系脑干出血,左侧小脑血肿;肺感染;高血压病3级,遂对陈某施行了气管切开术等对症处理。
住院期间,医生在告知拔除气管导管,患者可能出现呼吸困难导致再次手术的风险后,获得家属同意,拔除了陈某的气管导管。不料,导管拔除后,陈某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甲医院违反治疗规程,且未告知该手术可能导致死亡的风险,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甲医院则辩称,由于陈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陈某最终不能查明死因,故最多只能承担不超过60%的责任。
审理过程中,江阳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死亡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甲医院病历中护理记录缺失、拔管时未备好气管切开包等情况,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这些过错是导致陈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江阳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在“医事法庭”挂牌成立当天召开的研讨会上,该案引发与会律师、医务工作者、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代表的热烈讨论。
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和斌认为,司法鉴定时要从三个方面去判断。首先是诊断依据;第二是治疗问题,就一般治疗、特殊治疗或临床治疗过程进行鉴定;第三就是医患沟通问题,医院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对手术治疗方面的情况,比如病人术前是否知道有几种手术方式以及所选择的手术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术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意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沟通。
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医务部部长刘鹏表示,由于缺乏监管,导致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部分鉴定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鉴于医学鉴定的特殊专业性,建议邀请医学专家介入,使鉴定更具专业性和公平性。
植入“钢脆脆” 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
江阳区的夏某于2011年9月底发生交通事故,到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在治疗中为夏某做了“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植骨术”等手术,并叮嘱其术后一年复查,视情况拆除内固定片。
2012年3月底,夏某突发右下肢疼痛,经复查发现右胫骨内固定片断裂,乙医院随即为其取出了断裂的内固定片,又为其实施了重新安置内固定片的手术。
夏某认为乙医院提供的内固定片是不合格产品,造成其多次手术,要求院方进行赔偿。而乙医院则称该院诊疗符合规范,并无过错,且植入的内固定片是合格产品,无质量瑕疵,拒绝赔偿。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但要保证自身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而且要保证其提供的医疗器械不存在质量缺陷。而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不仅取决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还要看产品是否存在不合格的危险。该案中,乙医院提供的钢板在植入夏某体内5个月即发生断裂,使用期限远未达到乙医院在出院医嘱上载明的时间。乙医院未提供因夏某自己过错而造成钢板断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提供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p#分页标题#e#
泸州市医学会主任杨帆表示,根据骨科医生的经验,该案不只涉及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在医院能提供相关批文的情况下,造成钢板断裂原因分析可能有几种情况,一是质量问题,二是医生在安装上存在技术问题,三是患方不按医嘱过早活动等问题。
泸州市医学会骨科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华表示,植入患者体内的医疗器械出现问题,不应单由医方提供依据。医院在各项采购证书都齐备的情况下,表明医院在进购医疗器械环节上没有问题。在该案中,植入夏某体内的钢板断裂,有可能是产品应力差,也有可能是医生处置不当。
病历“躲猫猫” 过错责任PK因果关系
泸县一村民钱某于2013年1月11日在丙医院做了内固定取出术。1月29日,钱某右小腿手术切口有少量渗液,切口愈合不佳。同日,丙医院出具诊疗意见:“手术切口已基本拆线,故可转门诊治疗。”钱某于当日办理了出院手续。
2月3日,钱某因“右小腿感染”再次来到丙医院治疗,后康复出院。
出院后,钱某认为第一次住院期间,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术前、术中、术后未用抗生素以及切口换药不规范等行为,导致其二次住院治疗,故将丙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第二次住院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审理中,丙医院申请对其在钱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
泸州市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丙医院对钱某的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评估为约20%。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丙医院在钱某右小腿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后,发现切口有渗液,在没有检查病变情况并给予相应治疗措施的情况下同意钱某出院,视为存在过错;病程记录显示,医嘱中无换药医嘱,不能说明换药过程,不能排除其切口不愈合与未及时换药存在关系,视为存在过错。遂判决丙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明表示,当前医疗纠纷争议大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中的“过错”二字理解不同。如病历内容缺失、代签名这一问题,代签名究竟是本人未参加、他人代手术,还是本人手术、他人协助制作病历记录代为签名,二者之间的性质和过错程度是完全不同的。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审查该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否则,纠纷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分歧与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
泸州市人民医院办公室主任许庆元表示,鉴定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应只以效果论,而应以医务人员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诊疗规范进行来判断。病历不应作为唯一证据,应以“因果关系”为依据。(郭小容 肖则兰)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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