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审理一侵犯商业秘密案 11名证人出庭作证
12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该案共有13名证人,除了1名证人因年迈居住在外地行动不便,另外1名鉴定人出国,其余11名证人均出庭作证。
2007年至2008年间,宋某在温州某微孔过滤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担任主任。公诉机关指控,宋某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将相关过滤管技术泄露给了谢某。谢某获得这项技术后,于2008年5月在苏州成立了一家微孔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并顺利生产出与宋某所在公司同样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造成了宋某所在公司巨额损失。
“审判长,为证明本案取证合法,我们申请侦查机关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法庭进入质证环节,公诉人一改以往宣读证人证言的方式,申请侦查人员直接出庭作证。
胡警官是侦破该案件的办案民警之一,作证前,他当庭签署了一份如实作证宣誓书。
在公诉人向侦查人员询问之后,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被告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当日下午,公诉机关还申请了苏州当地的公安民警、作出评估报告的会计师、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等6人出庭作证。
据了解,该案将继续审理,其余几名证人将陆续出庭作证。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观念、人身安全等诸多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证人作证大多以书面形式存在,公诉人在庭审时当庭宣读,这种情况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该法官说,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的建立,必须强化证人出庭意识。法官亲自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接触,被告人可以向证人发问,从而避免证人受指供、诱供的可能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作者:未知,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转载自新浪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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