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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电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8-16 14:5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086

案情简介

 

奥力通起重机(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一种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1年2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281302.8。2015年8月5日该专利权发生转移,请求人科尼起重机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成为该专利新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某公司在多家商业网站上介绍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以及被请求人于展会上展出涉嫌侵权产品的情况,遂向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p#分页标题#e#

 

案件处理中,请求人提交了经公证封存的所购买产品实物,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所示产品实物为被请求人公司产品。被请求人声称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提交了两份专利文献资料复印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经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审理,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文献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所实施的技术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其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故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p#分页标题#e#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自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引入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以来,各方对于其内涵和外延、适用标准都存在不同理解。本案从个案层面,对现有技术抗辩制度进行了积极实践,为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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