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之一
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陕西境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和唯一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2012年5月10日,吴小秦前往广电公司缴纳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时获悉,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每月最低标准由25元上调至30元。吴小秦缴纳了2012年5月10日至8月9日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90元。广电公司向吴小秦出具的收费专用发票载明: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75元及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
之后,吴小秦通过广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广电公司节目升级增加了不同的收费节目,有不同的套餐,其中最低套餐基本收视费每年360元,用户每次最少应缴纳3个月费用。之后,吴小秦获悉数字电视节目应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
#p#分页标题#e#吴小秦认为,广电网络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在数字电视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其收取数字电视节目费的行为剥夺了自己的自主选择权,构成搭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广电公司2012年5月10日收取其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其15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广电公司收取吴小秦数字电视节目费15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广电公司返还吴小秦15元。广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广电公司在销售时不仅提供了组合服务,也提供了基本服务,存在两种以上的选择。选择权既然存在,就不符合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吴小秦的诉讼请求。吴小秦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6年5月31日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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