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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布2008-2018年中国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10大案件之一

发布时间:2018-11-27 16: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8361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华为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电信设备提供商。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以下统称为交互数字)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的制定,将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专利权纳入无线通信的国际标准,并以此形成了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

华为公司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交互数字为专利权人的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的中国市场和美国市场。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通过在美国起诉华为公司及华为公司的美国子公司来拒绝与华为公司进行交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故华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等。#p#分页标题#e#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违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无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的诚意和善意,以诉讼手段威胁强迫实施者接受过高的专利许可条件,逼迫实施者就必要专利之外因素支付相应对价,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遂判令交互数字立即停止针对华为公司实施的过高定价和搭售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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