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赵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139号
原告: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8栋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梁如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芳,女,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雪,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芳的起诉。
#p#分页标题#e#本院认为,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赵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赵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成都语言家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龙祖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p#分页标题#e#
书 记 员 宋可心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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