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乐百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在权利人已是知名企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注册与权利人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且在该网站上使用了权利人网站的文章、案例等文字内容,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keyence”品牌的工业配件。当事人擅自使用“keyence”网站域名的行为,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是权利人的商品,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的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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