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似的商业标识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韩婵奢美菁纯口红”和“倾肤”系列口红,其形状、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与国内知名大型的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的装潢相类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与广州某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小红唇”口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市场混淆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处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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