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近日,溧阳法院高新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该案系溧阳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
该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先后担任A公司技术部职员、副部长,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等。A公司在内部管理过程中,针对产品技术图纸,采取了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公司图纸管理规程、对电子版图纸进行加密和审批解锁等保密措施。
2015年起,被告人通过私自拷贝、夹带等不正当方式从A公司窃取了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和重量等技术参数,后以私人邮箱、QQ、微信、直接拷贝、电话告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生产与A公司类似产品获利。经鉴定,上述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其中技术信息与A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构成实质相同。被告人上述行为给A公司造成损失,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虑到涉案商业秘密具有与极高的商业价值,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对案件的相关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做到商业秘密的安全、有效保管和保护。
本案系溧阳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在国家鼓励创新、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具有典型的社会意义。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是权利人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职责。我国《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处罚。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荔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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