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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骨干跳槽去“对家”百般隐瞒仍被发现,法院:存在竞业行为

发布时间:2023-11-10 15:0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489
对于一些职场人士,尤其是熟龄职场人士而言,其岗位不免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一些企业也因此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短期内就职有竞业关系的单位,而相应地,也会给遵守约定的职工一些补偿。

  那么跳槽时,看似和一家不相关企业签署合同,实则“外包”给有竞业关系的公司做事……这样的行为,算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吗?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发布《上海市宝山区小微企业司法保护白皮书》及服务保障小微企业典型案事例,就提到了这样一则典型案例。



看似入职软件公司实则去了“对家”

 

李某本来在某电驱动系统公司的电车驱动系统研发技术中心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双方存有竞业限制约定,约定李某离职后负竞业限制义务、违约当支付违约金等。

李某自该司离职后,次月入职某软件公司,其“老东家”也就按照约定按月支付竞业补偿款。此后,“老东家”某电驱动系统公司却获悉, 某软件公司看似是软件公司,实际上从事的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而李某的真实用工单位是某研发公司,该司同样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与某电驱动系统公司存竞业关系。

“老东家”故向李某发函,要求其进一步补充就业信息,李某未予回复。嗣后,“老东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认为李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未获仲裁委支持,故诉至宝山法院。


法院: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法院认为,李某虽与某软件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该司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保。但,李某在仲裁审理时对其工作地点陈述不清,先是陈述了 某研发公司中心的地址,随后又书面补充陈述了另一地址,前后矛盾,显有所隐瞒。

证据显示,软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某研发公司系其客户,李某在研发公司所在园区办理长期月租车位、显示身份为该司工作人员;视频显示李某多次出入该园区,并在异地酒店住宿后开具研发公司抬头发票。

李某对上述情况均未做出合理解释仅简单否认,而某电驱动系统公司作为其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其举证能力范围之内进行举证且举证程度已达高度盖然性,故依法认定李某存在竞业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切实维护企业商业秘密


白皮书显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愈发重视, 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已成为较普遍的防范措施。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系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其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本案中,劳动者的竞业行为较为隐蔽,其并未直接入职原公司的竞争企业,而是通过人员外包方式为该企业提供劳动。针对此类隐蔽性竞业行为,企业往往难以举证,也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挑战。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适用调查令制度,同时适时进行心证公开,通过种种迹象、整合各种证据抽丝剥茧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劳动者违约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商业秘密。该案对于鼓励小微企业大胆创新,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接下来,上海宝山法院将立足主责主业,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保障力度,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宝山区建成一流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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