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宗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汽车用品制造销售公司,因启动汽车椅套生产线需要,向权利人的前员工版型设计师何某支付了13万元,获取了权利人3000余套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何某未经授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的情况下,仍擅自购买并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办案单位电子数据分析和比对,上述版型图纸电子数据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核心要素,更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保障。本案中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是权利人花费大量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设计而成,是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和生命线。通过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帮助权利人发现并堵塞泄露商业秘密的漏洞,保护了权利人的核心竞争力,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二、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权利人广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技术部门2名员工在离职前,通过不同路径从公司系统非法获取客户信息,随后入职当事人广州某汽车维修公司并成为股东。该客户信息已通过设置管理权限、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予以保护,且具有商业价值,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当事人明知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放任其使用上述信息,于2024年9月通过三个短信平台向权利人2568名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宣称自身为权利人“原班人马”,意图拓展汽车维保业务。经电子取证并经司法鉴定机构比对确认,当事人使用的客户数据与权利人数据库信息实质性相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员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仍获取、使用该信息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10万元。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关乎到企业核心竞争力。本案中,权利人的客户信息是其开展业务、服务客户的重要资源,具有显著的商业价值。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深圳某激光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深圳某激光有限公司负责软件开发的前员工韦某,在为权利人工作期间负责开发雷达数据反演软件,从权利人处离职后,未将其电子设备中包含反演算法的源文件、动态链接库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删除。当事人总经理兼技术总监谭某,曾在权利人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谭某离职后,工作用笔记本电脑中保存有与权利人经鉴定包含密点的程序文件同名的文件。当事人雷达设备中保存有包含权利人密点的动态链接库文件,相关文件从韦某、谭某获取。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韦某、谭某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前员工仍获取和使用该商业秘密,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雷达数据反演软件尚处于调试状态,未发现用于销售的雷达产品中,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其保护至关重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类案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法律适用要点,深圳某激光有限公司在招聘韦某、谭某时,知晓其原工作单位及工作内容,结合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公司软件的相似程度等情况,能够判断出源文件来源存在侵权嫌疑却仍然使用,可认定主观明知或应知。
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员工个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李某原系权利人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离职后成为当事人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华南区实际负责人,其先后就职的上述两家公司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李某通过权利人在职员工王某,实时获取权利人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为现就职公司所用,包括产品的型号、买价、卖价、下单情况及预付款数量等信息,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交易机会,具有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权利人商业秘密。
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分别对李某、王某及深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分别对李某、王某个人各处罚款10万元,对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当事人员工的行为应认定是职务行为,当事人也应承担违法的法律后果。李某作为当事人华南区负责人,其通过权利人员工获取权利人相关经营信息的行为,既是个人行为,也属职务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明知商业秘密权利人员工王某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通过李某和王某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已构成了该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阮某某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权利人广东某利机器有限公司前员工阮某某于2006至2016年期间担任该公司维修员及顺德地区代理销售商,在职期间双方签订多份保密协议,约定应当保守任职及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016年9月阮某某离职后通过隐形股东的方式伙同他人成立了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在短时间内生产并销售与权利人公司相同的产品,侵占某利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执法机关在某公司的技术员电脑中、经营场所查获大量涉案技术图纸。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上述涉案技术图纸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阮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阮某某罚款38万元。
当事人广东顺德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权利人前员工阮某某存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某公司罚款38万元。
案件评析:商业秘密往往包含企业的核心技术、独特工艺、创新设计等,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若企业的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获取,企业将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甚至生存危机。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震慑了企业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违法行为,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
六、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陆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介绍: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A)系天猫平台的商户,开通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开发的生意参谋软件服务,陆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B)系当事人A法定代表人的朋友。经查明,生意参谋软件数据内容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事人A对生意参谋软件的数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当事人A违反保密义务,多次提供开通了生意参谋权限的子账号给他人(含当事人B)使用,涉案子账号由其自行操作开通、将主账号交予当事人B操作开通或是将网店交予当事人B经营后由当事人B操作开通,当事人B获取子账号后均将其提供给权利人竞争对手使用。另经查明,当事人B前期做为第三人,在应知当事人A的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期取得网店经营权后转变为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A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B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商业秘密保护不仅是企业生存的“护城河”,更是推动创新、维护市场公平的基石。保护这些信息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模仿或窃取,确保企业在技术、服务或成本上的独特性。但当前仍有不少企业或个人存在保密义务意识低、法律认知淡薄的情况,甚至有将签订保密协议认为是“走过场”的想法。本案可向社会传递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升企业和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知,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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