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勾结竞争对手窃密,10万“好处费”出卖500万核心技术
在信息时代,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竞争对手公司抛出的诱惑,公司员工倒卖公司商业机密,直接导致“老东家”订单流失,经济损失超675万元。近日获悉,该案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竞争对手公司罚金30万元,卖家和买家分别获刑一年九个月到三年不等。
2020年2月,A公司在开展电动医疗仪器研发过程中,投入超500万元完成整套机身、零件图纸及生产物料明细表的设计工作,并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密措施。然而,同年3月,A公司质量部经理廖某通过中间人詹某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谈好有偿披露上述商业秘密。
随后,廖某从公司采购主管邹某、质量部员工林某获取生产资料,并向姚某、刘某及卢某披露关键技术信息,还亲自前往B公司进行现场指导。B公司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及物料明细表,成功生产出电动医疗仪器成品,并进行大规模生产和销售。该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A公司原有的9百余台仪器出口订单被取消,利润损失超675万元。此外,B公司还生产并通过其他渠道销售上述医疗仪器逾3千台,销售数额超1千万元。
在此过程中,廖某收取姚某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詹某收取介绍费6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B公司及姚某、刘某与A公司达成和解并先期支付部分和解款项,取得谅解。
黄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姚某、刘某、廖某、詹某、邹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案件事实及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考虑涉案企业稳定运行、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对B公司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经办法官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商业秘密作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亦是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生命基石。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心脏”,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保密制度,以达到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的效果。一旦发现泄密,应果断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止损,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面临某些稍纵即逝的诱惑和机会时,企业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捷径”的尽头往往是悬崖,任何觊觎他人劳动果实、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则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甚至招致严厉的刑事制裁,真正的竞争力源于自主创新与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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