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英股份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罚金270万元
近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公告,子公司强邦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公告显示,石英股份及控股子公司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邦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苏07刑初39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纪某某、段某某、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公告截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9日起至2030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段某某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八万六千六百二十二元三角一分,被告人纪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六万一千八百八十二元八角二分,被告单位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五万一千八百六十五元(该款扣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上缴国库。
石英股份表示,本刑事判决书仅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及强邦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石英股份称,2022年01月,公司受让段井强、段井邦持有的强邦公司51%股权,强邦公司自此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案中公司为被害单位,强邦公司系因为公司收购前的相关犯罪事实被刑事处罚。待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与段井强、段井邦及强邦公司共同签订的《关于连云港强邦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追究相关方的民事责任。
公司官网显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端石英材料深加工企业。公司始建于1992年,于2014年在上交所A股主板上市(股票简称:石英股份;股票代码:603688)。石英股份2025年半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使用天然石英矿石材料从事高纯石英砂、高纯石英管(棒、板、锭、筒)、石英坩埚及其他石英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光伏、光纤、光电等领域。
业绩方面,石英股份2025年3季度营业收入2.38亿元,同比减少8.43%;净利润2831.32万元,同比减少49.48%。年初至三季度末,石英股份营业收入7.53亿元,同比减少24.46%;净利润1.47亿元,同比减少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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