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挖走老东家客户,一美容公司前员工被判赔25万
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着保证不碰公司任何店家,离职后却转身联系十家老客户做生意,公司发现后,先后通过微信和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李某并未理会。
案情回顾
李某曾是一家医疗美容公司的员工,2021年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4月,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并与公司协商后签署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其中明确承诺“离职后不碰公司任何店家,以及涉及公司的一切资源。如果做不到以上两条,公司将保留走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然而承诺书墨迹未干,李某离职后便开展行动,利用其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联系了曾由其服务过的十家原合作客户,以相同模式开展交易。公司发现后,先后通过微信和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李某并未理会。
原告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主张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通过劳动合同、顾客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离职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了客户信息和经营流程属于商业秘密,且已对李某提出保密要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规定。
李某在离职后使用这些信息与原客户交易,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其行为直接攫取了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侵权故意明显,且在原告警告后仍未停止,情节较为严重。
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客户是基于对其个人的信赖而主动选择与其交易,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了李某通过财付通平台的交易数据,查明其侵权获利总额为28万余元。
考虑到李某在交易中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法院参照其在职期间除基本工资外的最高分成比例(12%),扣除了相应的劳动成本,最终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余元。该判决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本案为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敲响了警钟:对企业而言,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事前保护。应通过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保密协议、离职承诺等书面形式,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员工的保密义务。仅仅口头要求或笼统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可能难以获得法律的有力支持。对劳动者而言,离职不是切断所有职业约束的利剑。对于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客户信息、技术数据等,即使离职也负有保密义务。利用原单位资源“另起炉灶”或“带客跳槽”,很可能构成侵权,面临巨额赔偿。
职场流动是常态,但竞争须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进行。恪守契约精神与商业道德,既是对前雇主的尊重,也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最好保护。
法条链接
(六)项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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