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成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OSRAMA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代表人HansJürgenRüddel,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辛欣,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卫,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凡,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隽,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芳,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欧司朗公司)诉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景光电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景碧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司朗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张辛欣,被告蓝景光电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新卫、一般授权代理人刘凡,被告蓝景碧威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雷隽、一般授权代理人王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司朗公司诉称,欧司朗公司是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之一,成立于1906年,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是目前世界第二大光源制造商。一百多年来,欧司朗公司以其出色的光源产品而闻名于世,其客户遍布全球仅近150个国家和地区。欧司朗公司产品广泛使用在世界各地的公共场所、办公室、工厂、家庭以及汽车照明等领域
欧司朗公司早在1906年就成立了OSRAM品牌,成功载入柏林皇家专利局的商标名录,并被世界多个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获得百年商标证明。早在1935年“OSRAM”商标就在中国获得注册;新中国成立后,“OSRAM”商标在1977年6月获准重新注册,获得“75844”号商标注册证;2001年“欧司朗”中文商标也在中国注册,获得第1574678号注册商标证。欧司朗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以来,产品在中国已具有相当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未经欧司朗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并将与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OSRAM”和“欧司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不仅如此,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还在其共同主页www.blueview.cn、产品目录册等企业宣传媒介上以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进行违法宣传活动,其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欧司朗公司在中国的关联企业、其侵权产品是由欧司朗公司授权生产等不利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欧司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司朗公司认为,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欧司朗公司的商誉和欧司朗公司品牌的卓越声誉,获取非法利益,给欧司朗公司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欧司朗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司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相同商品、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立即停止在相同商品上,将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传播、印发产品目录册等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欧司朗公司相同的“OSRAM”和“欧司朗”商标的方式进行的违法宣传活动;二、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赔偿欧司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三、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在《成都日报》上公开登报致歉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5cm。#p#分页标题#e#
被告蓝景光电公司辩称,首先、蓝景光电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欧司朗LED”标识,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欧司朗”核心组件系蓝景光电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蓝景光电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欧司朗”标识仅是表明核心组件的来源,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商标使用行为;其次、蓝景光电公司虽然在外包装、宣传册、销售单上使用了“欧司朗”标识,但并非当成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商品名称来使用,且未突出使用;再次、蓝景光电公司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欧司朗”商标进行宣传,在生产活动中使用“欧司朗”标识属于商业惯例。蓝景光电公司请求驳回欧司朗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蓝景碧威公司辩称,蓝景碧威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任何“欧司朗”标识的商品,也没有使用“欧司朗”“OSRAM”标识进行虚假宣传,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碧威公司生产、销售及虚假宣传行为证据不足。蓝景碧威公司请求驳回欧司朗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欧司朗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75844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用具、电灯。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G676932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用灯和照明器具,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6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6669277号“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科技用照射灯。经续展,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1594369号“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6674263号“欧司朗;OSRA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欧司朗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准注册第G694381号“OSRAM欧司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照明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8日。
2011年7月19日,欧司朗有限公司更名为“欧司朗股份公司”。
经欧司朗公司申请,2013年5月22上午十时十五分,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以下简称律政公证处)的公证员黄婷婷、公证人员谢炜以及欧司朗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柯共同来到四川省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二段1000号,并进入标示有“蓝景光电”字样的建筑物内。向柯以消费者身份向该建筑物内一工作人员支付321元购买了“2点5630注塑模组”共计30组以及“3点5630注塑防水模组”共计30组。工作人员将上述产品分别装入两个包装袋后交给向柯。同时,向柯从该工作人员处取得《蓝景光电公司销售单》一式两联,宣传画册共计四本、加盖有蓝景碧威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以及印有“宋浩”、“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等字样的名片三张。
上午十一点十分购买结束,向柯将上述物品交由谢炜保管。公证员黄婷婷和公证人员谢炜将装有“2点5630注塑模组”共计30组的包装袋一袋、装有“3点5630注塑防水模组”共计30组的包装袋一袋、《蓝景光电公司销售单》一式两联、宣传画册共计一本、加盖有蓝景碧威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一张以及印有“宋浩”、“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等字样的名片一张装入包装箱内并对包装箱粘贴封条。谢炜对上述物品以及封存后的包装箱拍摄照片共计十八张。向柯于下午三点四十分将封存后的包装箱带离律政公证处并自行保管。#p#分页标题#e#
2013年6月5日,律政公证处就此次公证制作(2013)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3578号公证书。
庭审中,法庭对该公证书所附购买封存的实物当庭拆封。发现“2点5630注塑模组”及“3点5630注塑模组”包装袋标签中间位置标有“欧司朗”黑色字样。“2点5630注塑模组”及“3点5630注塑模组”正面上方位置标有“OSRAMLED”白色字样。在宣传画册中第42-43页产品介绍中使用了“采用原装进口欧司朗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原装进口欧司朗3014芯片”等文字语言,在所附的两张产品照片正面标注有“OSRAMLED”黑色字样。在第48-49页产品介绍中使用了“每个模组包含三个SMD高亮度欧司朗5630表贴灯”,“提供欧司朗、三星、台湾LED三种选择”等语言文字,在所附三个产品结构尺寸图中标注有“OSRAMLED”白色字样。
另查明,欧司朗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4140元、翻译费540元、交通差旅费3880元;购买被控侵权商品费321元。欧司朗公司为打假维权制作了“执法手册”以及“打假手册”。
蓝景光电公司于2004年3月4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照明器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进出口贸易。蓝景碧威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照明器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其他无需许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2)沪长证字第719号公证书,成都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律政公证处(2013)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3578号公证书及封存购买商品、宣传画册、收款收据、销售单、名片,公证费、翻译费,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欧司朗公司“执法手册”及“打假手册”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权纠纷,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四川省成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之规定,所以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3年5月22日,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欧司朗公司作为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及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诉争的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11类照明、用灯和照明器具,第9类包括自动指示牌、信号灯、电子公告牌、夜明或机械信号板等,被控侵权商品为LED注塑防水模组,该注塑模组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具有发光用途,功能上具有相似性,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其包装袋标签及产品正面上方使用了“欧司朗”“OSRAM”标识,该标识与欧司朗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字音、字形均相同,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系由欧司朗公司生产或与欧司朗公司产品有关联关系,属于侵犯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景光电公司未经欧司朗公司许可,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欧司朗”、“OSRAM”,属于侵犯欧司朗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蓝景光电公司辩称其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属于合理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规定,即使蓝景光电公司所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芯片来源于欧司朗公司,蓝景光电公司对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也应规范使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欧司朗公司许可,不能直接将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OSRAM”和“欧司朗”用于被诉侵权产品上,误导公众,故蓝景光电公司该项辩称不能成立。#p#分页标题#e#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注明了生产单位为“蓝景光电公司”,蓝景光电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但产品外包装袋及产品本身均未标明蓝景碧威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且欧司朗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故欧司朗公司关于蓝景碧威公司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蓝景碧威公司辩称其未使用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辩称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欧司朗公司提供的蓝景光电公司的“销售单”以及蓝景碧威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表明,蓝景光电公司与蓝景碧威公司共同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对此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蓝景碧威公司辩称其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
关于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构成虚假宣传问题。蓝景光电公司在其宣传画册上对其产品介绍时使用了“采用原装进口欧司朗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原装进口欧司朗3014芯片”,“每个模组包含三个SMD高亮度欧司朗5630表贴灯”,“提供欧司朗、三星、台湾LED三种选择”等语言文字,并且在所附三个产品结构尺寸图中标注有“OSRAMLED”白色字样,其目的在于说明蓝景光电公司生产的该类产品与欧司朗公司产品具有某种联系而质量可靠、性能优良。被告辩称上述宣传在于其产品使用了欧司朗公司的芯片部件,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芯片部件来源于欧司朗公司。蓝景光电公司提供的新晔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证明”系复印件,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蓝景光电公司提供的欧司朗光电半导体亚洲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厂商说明”,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但该证据材料并无相应证明手续,故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蓝景光电公司在其宣传画册上对其产品的宣传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与蓝景碧威公司共同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但该宣传画册并无蓝景碧威公司任何信息,故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碧威公司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蓝景碧威公司辩称未在宣传画册上进行虚假宣传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在其共同网站www.blueview.cn上进行虚假宣传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系网页打印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欧司朗公司该项主张因缺乏证据不能成立。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相反辩称成立,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之规定,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因赔礼道歉系侵犯人身权责任承担方式,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侵犯财产权性质,且欧司朗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欧司朗公司的商誉造成严重侵犯,故对欧司朗公司主张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登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确有必要,但“声明”版面面积则应依其内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应对其共同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难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所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欧司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各自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公众认知程度、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侵权行为性质及影响范围、欧司朗公司代理人出庭情况及其为本案收集证据及公证取证等因素,酌情确定欧司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人民币。蓝景光电公司、蓝景碧威公司就其共同销售行为对其中的3万元人民币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人民币由蓝景光电公司承担。#p#分页标题#e#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LED注塑防水模组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欧司朗”“OSRAM”标识;
二、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司朗”“OSRAM”标识;
三、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第75844号、第G676932号、第6669277号、第1574678号、第1594369号、第6674263号、第G6943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LED注塑防水模组商品;
四、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人民币;
五、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人民币;
六、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侵权行为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声明(版面大小及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原告欧司朗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在《成都日报》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七、驳回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人民币(已由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预交),由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承担1800元人民币,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0元人民币,被告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司朗股份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四川蓝景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蓝景碧威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宏
代理审判员 桂 舒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 |
![]() |
|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
最新资讯:
- 补救费用计入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2026-01-17
- 入库案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2026-01-16
- 万余次违规登录,窃取竞争平台商业秘密,法院:侵权,赔偿!2026-01-16
- 科技公司遭泄密危机,第一时间选择这样做……2026-01-15
- 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商业秘密案一审落锤:浙江研一等三名被告合计被罚2250万元,已主动预缴8000万元赔偿金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