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判决文书 > 正文 >

(成都)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康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1 16: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838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成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康珍(成都市金牛区娴贤文具店业主),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康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一般授权代理人陈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康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就ZL200930089408.0“玩具剑(赤霄)”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2010年11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文具店销售上述专利产品,给原告的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95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交通费50元。
  被告邱康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玩具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文化公司)就“玩具剑(赤霄)”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涉案专利的立体图显示,专利产品玩具剑的外观特征为:A、玩具剑由剑身、护手、剑柄三部分构成;B、剑身的主体部分,即从护手至剑尖的部分为逐渐变宽的倒梯形形状,剑尖呈三角形;C、护手在整体上呈梯形形状,梯形较短的上边与剑身部分相连,梯形较长的下边与剑柄相连,其左右位置有一对向外伸展的、对称的平行四边形凸起;D、剑柄在整体上呈长方形,其一侧长边上有一个扳机形状的凸起,其顶端为盖状设计,并与一个较小的圆球相连。该专利的年费已经缴纳至
  2009年1月1日,原告、奥迪玩具公司、奥飞文化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协议书》,其上约定:涉及三方共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保护事务,由原告全权代理。原告有权“独立提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
  2010年10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毅、吴国庆,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吴柯、公证人员李媛媛的见证下,前往六家玩具店购买玩具产品。其中,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久巷50号的成都市娴贤文具店,陈毅、吴国庆购买了“果宝特攻赤霄剑”玩具一个,并取得了编号为0021823的《收据》一张。购买结束后,上述人员对所购玩具进行了拍照、封存。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1)成证内经字第49683号公证书。
  通过观察公证封存的玩具剑,可以发现该玩具具有以下特征:a、玩具剑由剑身、护手、剑柄三部分构成;b、剑身的主体部分,即从护手至剑尖的部分为逐渐变宽的倒梯形形状,剑尖呈三角形;c、护手在整体上呈梯形形状,梯形较短的上边与剑身部分相连,梯形较长的下边与剑柄相连,其左右位置有一对向外伸展的、对称的平行四边形凸起;d、剑柄在整体上呈长方形,其一侧长边上有一个扳机形状的凸起,其顶端为盖状设计,并与一个较小的圆球相连。
  本院另查明,被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自认,其经营的玩具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久巷50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专利号为ZL200930089408.0的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知识产权协议书、(2011)成证内经字第49683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实物等证据在案佐证。#p#分页标题#e#
  本院认为,(一)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共有人之一,原告获得了其余共有人的授权,能够独立地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的“果宝特攻赤霄剑”玩具的行为。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取决于被告销售的产品,即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将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相比,二者构成相同种类的产品。通过观察被控产品的外观特征与专利附图所呈现的专利产品的外观特征,可以看出,a-d与A-D分别对应并近似,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二者构成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产品“果宝特攻赤霄剑”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控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害。
  (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侵权责任。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应赔偿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就赔偿数额而言,由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侵权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益,且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本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原告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为130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康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邱康珍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5元,被告邱康珍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王 晓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业秘密网官方公众号 真了么官方公众号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