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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3 16: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7395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21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冬冬,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俞光亮。
  被告许红英。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与被告俞光亮、许红英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公司委托代理人阎萍、郭冬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光亮、许红英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公司诉称,原创公司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的著作权人。俞光亮、许红英未经原创公司授权许可,在西北轻工批发市场销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他她爱羊毛被、美人夏季被,构成对原创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俞光亮是西北轻工批发市场四楼l排3—4号商铺的实际经营人,许红英是该商铺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俞光亮、许红英立即停止销售原创公司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产品;俞光亮、许红英赔偿原创公司经济损失7100元,赔偿原创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元(购物费400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
  原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作品登记证》的《公证书》。以期证明其《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及电影的著作权人,系上述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优秀作品奖的《公证书》、《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白玉兰奖的《公证书》。以期证明《喜羊羊与灰太狼》具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证据保全《公证书》。以期证明俞光亮、许红英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制有上述卡通形象的商品,侵犯了原创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公证书中的票据显示,原创公司为购买侵权产品支付400元。
  4、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以期证明原创公司为进行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500元。
  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以期证明原公司起诉支出律师费2000元。
  被告俞光亮、许红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18日,罗应康创作完成了系列美术作品沸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2005年9月18日,谭淑君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暖羊羊。之后,原创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上述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并将沸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暖羊羊作为其摄制完成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创公司。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p#分页标题#e#
  2011年7月26日,原创公司以其在西安市发现未经其授权而擅自使用其《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向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侵权商品的过程以及所购商品给予保全证据公证。2011年10月10日,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出具了(2011)西雁证民字第129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公证员与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萍、郭冬冬于2011年7月28日来到位于西安市长乐中路的西北轻工批发市场4楼1排3—4号店铺,阎萍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铺购买了下列商品:他她爱翡翠羊毛被一床、美人季海洋生态保健被一床,并当场取得了该店铺出具的“收据”及“名片”各一张,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购物场所以及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4张。公证员将上述所购商品进行封装后交由原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前面与本公证书粘连的“收据”及“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彩色打印件与现场实际情况(包括所购商品外观)相符。
  原创公司提交了其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公证费500元、律师费2000元、涉案商品购物费400元的票据,合计金额2900元。
  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西北轻工批发市场4楼1排3—5号店铺系由许红英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纺织品、床上用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俞光亮、许红英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若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卡通形象角色作为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其本身具有独创性,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宗旨,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原创公司通过受让取得了涉案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之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俞光亮、许红英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的问题。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以及以其他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西北轻工批发市场4楼1排3—5号店铺系由许红英个人经营,被告许红英未经原创公司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印有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商品,此行为不属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故被告许红英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创公司依法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创公司诉称俞光亮未经其授权许可,在西北轻工批发市场销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的他她爱羊毛被、美人夏季被,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但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创公司请求许红英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原创公司喜羊羊等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产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本案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之规定,原创公司主张赔偿损失71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900元,因原创公司未能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本院不予全额保护。考虑到原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许红英的侵权获利,故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许红英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涉案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包括原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原创公司要求俞光亮承担民事责任,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p#分页标题#e#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许红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许红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创公司已预交),由原创公司负担20元、许红英负担1030元;许红英在履行本判决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创公司103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敏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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