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4、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一种油烟机的过滤网罩及安装有该过滤网罩的油烟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青岛海尔洗碗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油烟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原告《说明书》中的技术背景,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设有一不粘油涂层”中的“不粘油涂层”应当理解为一种结构,而不涉及涂层的具体材料。而将涂层的材料描述为“可以是特氟隆”的实施例,也仅是对涂层所用材料的描述,不能理解为对必要技术特征的限定。据此,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解读]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说明书》中所列举的实施例,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不能理解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宁波日报》 2009-04-25 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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