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B&Q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8年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文字整理 董小军 陈海滨
3、原告B&Q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百安居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B&Q有限公司系第37类“B&Q”、“百安居”、“B&Q百安居”商标及第35类“B&Q百安居”商标的注册人。被告将“百安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产品吊牌、公司铭牌、对外宣传资料中、员工名片上使用“百安居”和“baj”标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持有的“百安居”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将与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百安居”突出用于表明其服务,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未经许可,将“百安居”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安居”字号,在《浙江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解读]未经许可,将与国家认证的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或借助驰名商标的良好市场信誉和知名度开拓自身市场,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如今,少数企业采用这样的所谓“捷径”提高知名度,但这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宁波日报》 2009-04-25 社会新闻·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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