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高薪跳槽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7月5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罗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太仓市某农药厂拥有德国某公司转让的高品质多菌灵生产和分析技术,为防止技术泄密,该厂与职工订有保密协议,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调动、离岗、退职以后对该厂的生产、分析技术有保密的义务。 2001年9月,安徽某农化公司业务员及公司负责人多次与陆某等人联系,欲高薪聘请其至公司工作,并支付每人8万元保证金。 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陆某等4人先后从太仓厂辞职至安徽公司工作,分别将在原厂里掌握的高品质多菌灵的分析及生产技术在安徽公司使用,使该公司得以生产出高品质多菌灵,并在市场上销售,造成太仓市某农药厂出口销量经济损失18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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