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奉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华立笔业有限公司、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专事品牌代理业务,其发现被告浙江华润慈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被告温州华立笔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文具上的包装图案使用了其公司所代理版权的一种卡通形象,该卡通作品的作者早在2007年4月就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原告认定两被告侵犯其著作财产权,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20万元、将侵权产品下架销毁并登报赔礼道歉。
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认侵权并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在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解读】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且采取自愿登记,因此这项权利的保护容易被人们忽视。一旦产生争议,若未经登记,权利人需充分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而本案所涉的卡通作品的作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若被告未能提供反证,应视为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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