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保税区联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南蕾灯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
2009年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原告认为其系涉案315张数码照片的著作权人,而被告在其企业网站、“中国制造网”上大量复制上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照片,并使用上述照片制作产品宣传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90767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占有优势,足以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对其中的230张数码照片的著作权形成有效确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
【解读】相对于传统照片,数码照片具有无形性、易修改性以及载体的非唯一性。法院在认定数码照片的著作权权利主体时,在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框架内,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结合数码照片的特点合理分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结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关注细节,综合全案,确定权属及判定侵权。本案的处理对于数码照片的权属及侵权判定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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